吃了朋友送来的食物后身体不舒服,是否可以请求赔偿?赠品存在问题,赠送人要不要负责任?上海黄埔权威律师带您一起解读这个案例。
案件情况
认识张女士多年来,张女士经常利用业余时间帮王先生照顾家里的宠物。为了表达谢意,王先生从一家正规网店买了某品牌的茶送给张女士。在张女士喝完茶一段时间后,身体出现不适,张女士便将茶叶拿到有关检测机构检查,发现该品牌茶叶中含有色素。她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失损失,检测费10000元。对于这一点,王先生表示,茶叶是从正规商店买来的,他还特意在送礼前核对了保质期。
法庭审理认为,在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中,赠与人保证没有瑕疵或者故意不告知瑕疵,从而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本案中,根据双方事实陈述,王先生系基于二人情谊,出于善意从正规渠道购买茶叶赠与张女士,在送茶的时候,茶还在保质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他知道茶的问题,而故意不告诉张女士,即使茶中某些指标可能有问题,从而给张女士带来侵害,也已经超出了王先生作为一个普通人的理性预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果赠与的财产存在瑕疵,赠与人不负任何责任。赠送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没有瑕疵,导致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朋友间以情谊为基础的送礼方式,是一种常见的社会人际关系送礼行为,具有一般无偿、利他性的特征。判决赠与礼物一方有无过失之处,应当参照普通民众的合理注意义务水平予以认定。若礼物质量问题已超过送礼人合理预见的范围,则无其他法律情况下,送礼人一般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诚然,如果礼物中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给接受礼金一方造成损害,则接受礼金一方仍有权要求产品的销售方或生产商赔偿。
使用朋友送来的食物使身体不舒服,能向赠与人要求补偿吗?日前,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同伙礼赠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人对损害结果不存在主观过错,无需承担相应责任,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人们要求赔偿?日前,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同伙礼赠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人对损害结果不存在主观过错,无需承担相应责任,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上海黄埔权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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