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工程律师咨询 曾将多家鲜芋头仙店的装修工程发包给南昌市张(台湾人),其中北京市青山湖区东路鲜芋头仙店的装修工程于2014年12月31日开工,2015年6月29日竣工交付。经核算,项目总成本为240,240元。完工后张多次催促,但曾拒绝付款。张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轶可支付全部工程价款和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管辖权,裁定不予受理。张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装修改造合同纠纷,不属于房地产纠纷,合同履行地点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故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因此,被拒绝了。张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的意见。
经最高法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13号民事裁定,根据最高法院再审,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三级案件和四级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房地产纠纷”,本案参照房地产纠纷,即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涉及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张的诉讼请求不可受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管辖是由一般合同纠纷确定,还是参照施工合同纠纷确定,即专属管辖。一审法院认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适用普通合同纠纷,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且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认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施工合同纠纷下的第四级案件,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建议提及施工合同争议的专属管辖权。本案装修合同涉及的项目在南昌。原告张系台湾人,本案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人民法院第13号民事裁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管辖提供了类案指导,类似案件也经常引用。
装修改造合同纠纷除了管辖权问题外,还涉及到欠款是否应该对逾期的工程款产生利息,以及如何处理欠款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问题。本案中,张某请求曾某从工程竣工之日即2015年1月30日起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利息从张某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11日起计算。
在原建设项目司法解释中,最高法院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支付、日期计算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目前最新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未支付的工程价款的利息支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自工程价款支付之日起支付。当事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期;(二)建设工程未交付使用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为准;(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清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因此,本案中,基于该工程已经竣工交付使用,张要求曾某从工程竣工之日即2015年1月30日起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符合上述要求。
综上所述,装修改造合同纠纷列在最高法院建筑合同纠纷项下的民事案件中,其合同履行与建筑工程密切相关,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即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的管辖范围。由于张系台湾公民,根据涉台审判管辖,由房地产所在地中级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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