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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款纠纷违约金与利息解读

时间:2021-01-15 15:36 点击: 关键词:上海工程款纠纷,上海工程款违约金,工程款利息

  施工合同中如何索赔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

  项目利息和项目违约金的判断规则比较复杂。如果施工人员和实际施工人员不熟悉相关的判决规则,施工人员和实际施工人员对工程利息和工程违约金有不当主张,如果主张更多的利息和违约金,可能会造成其诉讼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等。要白交,而且开始计息的日期少,这就导致对项目利息的支持不足。因此,只有熟悉了工程利息和工程违约金的判断规则,才能丢失施工人员和实际施工人员对工程利息和工程违约金的索赔。

上海工程款纠纷违约金与利息解读

  一、项目利益的法律性质。

  关于项目资金利息的法律性质,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项目资金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属于违约责任。在(2019)最高人民法院第895号关于湖北新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泸州十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新会公司应支付泸州十号建设工程欠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的利息支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于本条规定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未付工程利息的性质,应视为法定孳息,而不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因此,尽管一审双方签署的《工程造价确认书》约定“泸州石坚不会追究新会公司与上述工程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责任”,泸州石坚要求新会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利息,这是工程欠款的相应法定孳息,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新会公司应当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程款的利息属于未付工程款的实际损失。虽然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但此处年利率应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作者注),发包人声称工程款利息已经超过了双方的实际损失。如果请求法院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调整利率,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调整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第七局第四建设公司与宁冈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2019)最高法钟敏第1801号)虽然中国建设第七局第四公司与宁冈公司就本案涉及的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形成了“会议纪要”,但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的利息按1.5%的月利率计算,但上述未支付的工程利息仍应支付给宁冈公司在原审中,宁钢公司提出未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超过了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请求法院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收益等因素,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衡量,作出裁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调整了当事人约定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本案所欠工程款利息。这没有错,我们法院对此没有异议。

  第三种观点认为,工程款的利息属于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中国华业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营口耶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人民法院第612号)中认为,利息和违约金问题属于工程欠款。本案中,华业集团主张对欠款既收取利息,又收取违约金。但需要注意的是,万隆广场一直主张工程款由辽宁华业公司结算,华业集团作为本案原告,主张工程拖欠,标的不合格。万隆广场和华业集团结算工程款是假的。鉴于此,无论万隆广场是否对工程欠款违约金给出具体意见,都要依法谨慎处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的作用主要是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中冶集团既主张拖欠利息,又主张拖欠违约金。虽然有合同依据,但已经明显超出了赔偿范围。从本质上讲,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属于违约责任,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也应该属于主要违约责任。

  二、项目利息协议无效,利息协议有效。

  关于利益协议无效时利益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根据效力理论,关于工程款支付的利息协议虽然无效,但仍可参照适用。1.最高人民法院在《周口市新源源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2020)最高人民法院第1030号)中认为,可参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工程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婕厚安与安徽金德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的民事裁定》(皖法(2020)沈敏第4286号)中认为,金德顺公司与婕厚安签订的《建设合同专用条款》第四十七条规定,金德顺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应当按照当地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虽然上述施工合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侯杰安可要求按照上述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且工程款应包含利息。二审判决责令金德顺公司按照金德顺公司与谢厚安约定的利息标准支付利息,没有错误。

上海工程款纠纷违约金与利息解读

  无效论认为项目资金利息协议无效,视为双方未约定利息,利率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2019年8月20日起,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改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者注明)。吴道全、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关于再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2019)最高人民法院第258号)认为,吴道全主张未支付的工程资金利息按四倍利率计算,至少应支持1.3倍。与丰都一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合同》因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而无效。本合同中关于发包方违约,按每月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付利息给吴道全的约定也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未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支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原审判决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一贷款利率支付的项目利息并不不当。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贷款利率标准被取消,因此从该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贷款利率将作为计息标准。

  第三,项目资金利息标准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项目资金的利率标准有约定的,以其约定为准,但约定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自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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