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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工程纠纷常见的争议焦点以及解决方式

时间:2021-01-15 15:13 点击: 关键词:上海法律顾问公司,上海法律顾问公司详细地址

      上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分析。

  根据文件网统计建筑工程纠纷前十大争议焦点,分别为工程费用支付、合同效力认定、工程费用利息计算、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优先赔偿权、工程质量、质量保证金返还、工期延误损失、承包人连带责任、诉讼时效等。

  其中工程款及其支付利息的争议焦点约占50%,远远超过其他争议焦点,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工程款的计算及其利息的计算上。以下是上述争论焦点的具体分析

上海建筑工程纠纷常见的争议焦点以及解决方式

  一、要求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最主要的纠纷是工程费的支付,主要包括未支付工程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费、工程费的结算依据有争议等。

  最高医院主张承包人支付工程用的支持率为78%,主要原因是承包人以承包人没有交付收据为理由不支付工程费用的要求不成立,应支付工程费用的工程质量有问题修理合格,承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理由不支付工程费用的理由不成立,应支付工程费用等。

  不支持率为22%,主要原因是工程质量有问题,修复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工程量增加不足签证、索赔等证据原因,无法证明增加的工程费用。

上海建筑工程纠纷常见的争议焦点以及解决方式

  建议:建议:建议:

  1、合同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应明确工程款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节点

  2、发生质量问题时,承包人应积极进行修理,立即委托承包人进行质量检查3、承包人设计变更等因素增加工程量时,应立即取得工程变更签证,当月报告工程进度,保存证据

  4、承包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否则,即使完成工程,也无法获得工程费用。第五,承包方为了防止承包方立即发行收据,承包方不提供收据,可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有效性。

  由于公开招标没有招标,事先串通等违反《招标法》的强制规定等原因合同无效的,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施工人只承担与过失相应的责任的施工人的资质合同无效的,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知道或承包人没有资质的,承包人也应承担责任。停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等,双方过失按比例负责,扩大的损失由负责人负责。合同无效不影响清理结算条款的效力,但当事人可按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但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利益原则。

上海建筑工程纠纷常见的争议焦点以及解决方式

  建议:建议:建议:

  1、发包人严格遵守《招标法》规定,应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在招标过程中防止招标包围等情况

  2.签订合同前,必须检查施工人员的资质,确保施工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

  3、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非法转包,明确承包方非法转包的,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非法转包的其他法律结果由承包方承担。

  三、工程费用的利息。

  【裁判规则1】施工合同未约定利息标准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利息标准。

  【法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17条,当事人对未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支付标准未约定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表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规定,法院对承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要求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表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承包人停止工作,工程没有经验和结算,利息必须从停止工作时开始计算。

  【法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18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的日期开始支付。工程没有实际施工到竣工阶段,双方也没有结算,但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承包人停止工作,从停止工作的第二天开始,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审判规则3】工程款利息的起点按当事人约定的支付日期、工程实际交付日期、竣工结算文件提交日期、当事人起诉日期如下。

  建设工程款基数较大,逾期支付产生大量利息,工程款利息计算成为各方主张的关注点,司法解释对工程款利息计算作明确规定,工程交付日未交付的是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未竣工或未结算的是起诉日。承包人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利息主张不能成立。

  第一,承包人主张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计算利息,但承包人没有按工期完成,或者建筑工程有质量缺陷,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不能作为利息的起点

  第二,合同约定的利率高于月收入的2%,承包人主张约定的利率过高,要求调整,法院一般要调整。

  建议:建议:建议:

  1、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日或支付条件,以及逾期支付后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2、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竣工交付工程的,主张工程款的一方应事先进行工程结算,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书

  3、对于未竣工检查的工程,承包人不能轻易使用。否则,视为质量合格,应支付工程款,开始计算利息。

  四、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建设工程领域的鉴定主要包括工程成本鉴定、工程质量鉴定等。

  一方对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鉴定意见如果一方单独申请鉴定,另一方对鉴定意见(鉴定遗漏了一部分工程量、鉴定手续不合法等)有异议,法院将委托重新鉴定。

  建议:建议:建议:

  1、一方单独委托鉴定时要慎重,如果另一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很有可能委托重新鉴定。

  2、对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在鉴定过程中,利用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法律人员与鉴定机构充分沟通,保证鉴定过程中所有工程量和施工过程为鉴定人员所知,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五、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费用质量问题是常见的争论焦点,一般由承包人主张,承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符合以下标准,法院支持

  1、承包人证明施工人员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2、鉴定质量不合格,修复后仍不符合标准等。

  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以下情况,法院不予支持

  1、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修复后符合规定质量要求

  2、工程未竣工,但承包人擅自使用后,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视为承包人承认工程质量

  3、承包方提出抗辩主张,是由于承包方设计缺陷、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物不符合质量规定等原因造成的。

  建议:建议:建议:

  1、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前,承包方应慎用。

  2、未竣工使用前承包方和承包方提前承诺,若发现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或等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使用。

  六、质量保证金是否应该退还。

  质量保证金分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缺陷责任期二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证期二。

  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的性质和偿还期限不明时,视为缺陷责任期限的质量保证金,偿还期限不得超过2年的质量保证金的偿还期限不一定等于质量保证期限和缺陷责任期限,质量保证金的偿还期限与质量保证期限不一致时,以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的偿还期限为基准。

  建议:

  1、当事人应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和条件。

  2.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必须明确约定。

  3、明确符合返还期限和条件未支付的,应支付违约金或利息。

  七、优先受偿权问题。

  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为了维护承包人的生存利益和鼓励建筑,创造社会财富,同时鼓励承包人及时行使权力,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律规定优先期限为6个月,从竣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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