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建设单位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会签认工程量月报表,但原则上该报表不能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这是因为该报表并未经过相关专业人员的审核,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误差,如果直接作为结算依据可能导致工程款项不公平,引发纠纷。上海建筑工程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一、案例分析
在实践中,类似的案例并不罕见。例如,2017年9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建设单位认为工程量月报表应当作为结算依据,而承建单位则认为该报表存在错误和疏漏,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法院最终判决,工程量月报表只能作为参考依据,不能作为直接结算依据,双方应当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核对和修正。
二、法律规定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并对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检验结论和质量检查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并及时处理。”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确认工程结算,依法依规结算工程款项。”
上述规定表明,经建设单位聘用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参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但其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仅能作为参考依据,不能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工程结算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确认,并经过法律程序的规定和审核程序的合法性审核后方可结算工程款项。
三、法律风险
如果建设单位直接将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作为结算依据,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风险难以承担。如果工程量月报表存在错误和疏漏,导致工程款项不公平,建设单位将面临工程款项的返还或者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法律违规。如果建设单位未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确认,直接将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作为结算依据,将面临法律违规的风险。
信任危险。建设单位可能会因为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而忽视对工程量月报表的核实和审核,而导致工程款项不公平,进而引发纠纷。
四、解决方案
为了避免以上法律风险,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审核机制。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专业审核机制,对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审核确认。在审核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为工程量不准确而导致工程款项不公平。
与承建单位协商。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建单位协商,共同制定合理的结算方案。结算方案应当由专业人员审核确认,确保工程款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建立法律意识。建设单位应当树立法律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程结算。在出现纠纷时,应当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五、结论
经建设单位聘用的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原则上不能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审核机制,与承建单位协商制定合理的结算方案,并树立法律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在上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应当加强沟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款项的公平和合理。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应当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六、法律案例
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以下给出一起典型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某建设单位与某承建单位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承建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工作。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按照工程量月报表的工程量进行工程结算,并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依据工程量月报表向承建单位支付了工程款项。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发现工程量月报表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并要求承建单位进行工程量调整。承建单位拒绝调整,并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差额工程款项。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
在此案例中,由于建设单位过于信任监理工程师的工程量月报表,未对工程量进行核实和审核,导致工程款项不公平,进而引发了纠纷。因此,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明确工程结算的依据,制定合理的结算方案,避免因工程量不准确而导致的纠纷。
七、法律法规
在中国,建筑工程结算依据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建筑工程合同条例》规定,工程结算应当根据工程量和工程质量等实际情况进行,建筑工程合同双方应当签订结算协议。双方应当在结算前明确工程结算的依据,并在结算过程中进行核实和审核,确保工程款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如果在结算过程中发现工程量存在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另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计量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程量计量。监理单位应当进行监理,监督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量计量工作。
总而言之,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程结算的依据,建立审核机制,避免工程量不准确而导致的工程款项不公平和纠纷的发生。
八、结语
上海建筑工程律师提醒大家,建筑工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其中建筑工程结算纠纷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本文针对经建设单位聘用的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不能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情况进行了分析,重点探讨了该情况下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应该如何应对。
上海工程案件律师为您讲解建设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