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薛某和王某原为一名同事,退休后,王某经常乘坐薛某的摩托车外出打零工,薛某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2020年9月的一天早晨,薛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乘坐王某在路上打零工时,与陈某驾驶的一辆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薛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对该事故不承担责任。
意外发生后,王某的家人将保险公司、陈某、薛某一起告上法庭,除去经人民调解后自愿赔偿的20万元及垫付的10万元,还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共计89万元。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薛某辩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其经济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经法庭审理后,法院裁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效性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由于非经营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无偿搭车损害的民事纠纷,可以采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单位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起车祸发生在机动车辆之间,加上事故责任,首先,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百分之七十,不足部分由陈某赔偿。
本案件属“好意同乘”情形,薛某虽负次要责任,但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此,薛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最后将薛某的赔偿责任从30%减少到10%,并判决薛某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88000多元,并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88000元。在该案作出判决后,双方没有提出上诉。
上海交通律师点评
好意同乘的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现象存在。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采取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无偿性友谊行为能否成为减轻损害的理由,需要明确。
在此基础上,我国民法第一次对善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进行了特别规定。“好意”是指无偿提供他人帮助的一种行为,多发生在个人和个人之间。好意同乘没有利润目的,不追求报酬,目的在于互相帮助,本质上是一种情谊行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一方面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好心办坏事”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引导人们的情谊行为进入一个健康运行的轨道,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怀。
本条款对善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鼓励他人助人为乐,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是,如果犯罪人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只将“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身为机动车辆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仍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作为乘务员,在乘坐车辆时,也应注意核实乘用车的安全状况,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 上海交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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