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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来讲讲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之相关问题

时间:2023-02-03 17:31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作为机动车交通纠纷的侵权人,肇事者通常是第一责任主体,但在许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最终责任由其他主体承担。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基本原则是“运行控制”和“运行效益”标准。上海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上海律师来讲讲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之相关问题

  运行控制是指实际上对机动车辆运行的控制和控制状态,运行效益是指机动车辆运行所产生的效益。在特殊情况下,如何适用“经营优势”和“经营利益”的标准是一个难题,特别是在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中,准确界定责任主体是审判实践的不同之处。

  本课题梳理了5个有争议的典型问题,包括: 特许经营中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与司机共同承担车辆租赁责任主体、交通运输行业车辆融资租赁中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试驾中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主体、乘客开门造成损害主体。

  快递业特许经营中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

上海律师来讲讲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之相关问题

  1、问题进行引入。近十年来,我国经济快递服务行业技术迅猛发展,大型全国性快递有限公司员工普遍以签订特许经营管理合同的方式可以授权个人设立的地方小型快递公司需要使用其标识,为其经营快递业务。

  这种经营活动方式对大型快递公司以较少的投入社会快速在全国各地扩展业务起到了积极推动教育作用,但由此我们带来的法律环境问题和争议也不少。其中,被特许的小公司雇佣的工作研究人员在运送快递过程中可能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致他人损害的,作为特许人的大型快递公司产品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能力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审判实践中学习存在差异较大争议。

  2、观点进行梳理。经梳理,近三年省高院再审案件有2件,全省中基层人民法院一、二审案件有18件,通过“中国作为裁判文书网”检索,全国法院有数百件,各地不同法院对此类犯罪案件判法五花八门。有关特许人快递物流公司的赔偿经济责任风险承担社会问题研究主要有以下四种裁判观点。

  第一种观点可以认为,交通安全事故的侵权行为主体是被特许人的工作服务人员,与特许人并无直接的法律没有关系,故特许人无需自己承担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这也是我国当前市场主流裁判观点。第二种观点我们认为,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是否属于一个企业财务内部发包、承包单位性质的法律环境关系,故应由特许人承担全部要求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的人认为,特许人从被特许人的经营实践活动中获益,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四种观点以省高院(2020)赣民再24号案为代表,再审判决结果认为,特许人未尽到监督成本管理部门职责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规则分析。在上述判断观点中,第一种判断观点认为特许人应当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当前的主流观点,这种观点侧重于侵权法律关系中侵权人与法律责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分析法律责任主体与交通事故法律责任主体授权的特许人之间的关系,也没有考虑特许人的相关义务,特别是特许人通过特许合同向特许人转移各种法律风险的情况。

  第二种观点认为,责令特许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要求被特许人承担任何责任,这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种观点认为,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观点对特许人过于严格,违反了连带责任的基本原则。

  造成司法实践中众说纷纭的主要原因是对新兴快递业的成因、法律关系及其对快递业主体和公共利益的影响研究较少,特别是对特许人侵害特许人权利时特许人的外部民事责任研究较少。与一般特许经营模式相比,快递特许经营有其特殊性。

  交通运输是快递业的主要运输方式,公路运输不仅是高速公路,而且是国道和省道,属于风险系数较高的行业,从事高风险行业,企业应该受到更高层次的重视和保护义务的教育。本专题倾向于同意第四种观点,即特许公司应当承担更加合理的补充赔偿责任,分析的理由如下:

  根据外在同一性理论,即整体性理论。责任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使其在外部表现为一个整体。受害人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与责任人之间的内在关系,所以责任人应对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负责。

上海律师来讲讲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之相关问题

  上海律师提醒大家,在明示的特许经营关系中,被特许人将特许人的商标用于工作服、运输、装潢、广告等。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经营行为具有外在的身份特征,有密切的利益关系,第三人无法知晓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完全排除特许人的责任,会与公众的一般认知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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