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死亡赔偿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中包括受抚养人的生活费。因此,分居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他们是否需要死者的支持等因素。上海律师事务所来讲讲相关的情况。
死亡赔偿不一定要平均分配。根据本案的事实,a、 B、 C 无法工作,经济收入不足,而死亡赔偿包括 a、 B、 C 的抚养费,所以抚养费的部分都应该由 a、 B、 C 和 E 从 A、 B、 C 中提出,所以死亡赔偿的其余部分应该优先照顾三个人。
一个中国青年的骤然离世给整个企业原本就不幸的家庭环境带去了无尽的悲痛。然逝者已矣,生者如斯。惟愿法律的公平社会正义,能为学生这个问题家庭带去自己生活的希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了贷款协议,是否可以建立贷款关系?
甲男与乙女原是夫妻,双方未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a男写了一张欠条给B女做股票投资,注明“今日欠B女53万,2017年9月1日前还清。当天,女B通过银行转了50万给男A。2019年,甲男和乙女协议离婚。离婚的时候,一个男的没有还钱,双方也没有处理这笔钱。后女子B对男子A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男子A返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初审法院的结论是,男女之间存在贷款关系,男子应将贷款退还给女子,但应扣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贷款。一审法院裁定,一名男子退还了25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并支付了逾期还款的利息。男女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甲男上诉称,欠条系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存续期间中国签署,双方国家之间存在不存在一个真实,且其利用该款项炒股并非是我们个人价值投资,而是可以用于处理夫妻共同学习生活,故主张其无需返还款项。乙女上诉称其出借给甲男的钱款来自其婚前理财,据此主张一审判决不应从学生全部借款中扣减50%。
二审法院认为,B 女士提供的证据,如欠条、转账和付款记录,证明了贷款和贷款之间存在法律关系,证据的真实性也被 MAN A 接受,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双方当事人有订立贷款合同的协议,实际付款已经支付,双方有真正的贷款关系。
一个男人只能在婚姻存续期间以欠条制度签字否认双方的贷款关系,不能成立。此外,一名男子提出上诉,指他的贷款是用作夫妻共同投资,因此无须退还,但没有证据,而一名男子则表示,他签发欠条只是因为 B 女子不愿意给他钱以经营股票业务,因此,法庭裁定所涉及的款项是用作男子的个人投资。
妇女 B 声称贷款来自她结婚前的个人经济收入,但由于这笔钱不是特定的,她的银行账户的流动只能证明她在结婚时有相应的财产能力,不足以证明有关贷款来自他或她的个人财产,法院考虑到贷款是在婚姻的情况下发生的,认定贷款来自配偶的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减少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贷款额(50%) ,并责令该男子归还贷款(25万元)。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一男一女,因此,第二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离婚时如何处理,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般企业而言,除法律另有相关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进行财产无论存于哪一方的名下账户,均属夫妻可以共同发展共有。夫妻生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并不需要改变我国夫妻共同管理财产的性质,不构成网络借贷市场关系。
若双方在转账时附带以明确的借款意思就是表示,则应当充分尊重学生双方对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要求双方没有约定的内容分析处理。
上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如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提高财产,则该种借贷实质上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此之外与普通自然人客户之间的借贷并无本质具有不同,应当选择适用自然人之间长期借款合同的法律制度规定,而不能仅以转账行为发生在自己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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