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20年,发现丈夫还有孩子
她和李先生是90年代登记结婚的,婚后夫妻恩爱,如今已成年并且有稳定的工作。可是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外面发现自己的丈夫和一位她不认识的女人走得很近,而且行为异常亲密。
经过调查发现,王女士背着丈夫在外面和一位女士一起生活,并且已经生了一个8岁的男孩。2014年下半年,王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庭裁定“出轨”判决妻子70%的财产归女方
经过法院调查,在婚外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中,监护人登记的孩子是李先生,监护权是父亲的;在其《户口簿审批表》中,申请理由是非婚生子女随母入户,父亲的一栏和出生证上父亲的名字都登记在了李先生身上,他父亲的身份证也和李先生完全一致。但是李先生否认自己是孩子的父亲,并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最后,法院结合李先生拒不做亲子鉴定的事实,依法认定依据职权调取户籍信息的证据效力,假定李先生和案外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下了一个非婚生小孩的事实,认定李先生为婚姻过错方,并且裁决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70%归王女士,李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经过判决,双方均未上诉。
"出轨"造成严重的后果,造成精神双重损失
这个案件的要害在于法庭裁定李先生是孩子的生父。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在婚外子女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中,监护人登记为李先生,其监护关系为父亲,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依此推定李先生是小孩的父亲。可以肯定的是,推定会有错误,只要提供了足够多的证据,推定就不会成立,李先生在本案中并未提出此种证据。而且,李先生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法官可以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
此案中王女士占有70%的共同财产,依据的是婚姻法上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该平分,而王女士之所以多得20%,是因为李先生有越轨行为,这20%属于离婚损害赔偿。除了这部分物质赔偿之外,王女士还获得了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原因也在于李先生的出轨行为:结婚多年,丈夫就这样,孩子们已经有了,孩子们都是8岁,这是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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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损失赔偿
婚姻法律第46条规定,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犯下家庭暴力行为;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上海权威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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