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出去做生意时,听说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和民间贷款的利息不一样,上海借款合同纠纷律师平时都处理中国民间网络借贷的案子,我也知道我国民间企业借贷和金融机构借贷是不一样的。听到这种说法,我就去查了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企业进一步发展加强我国金融服务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22号 二、2.严格依法进行规制高利贷,有效方法降低信息实体市场经济的融资环境成本。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我们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和其他相关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学生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措施降低实体世界经济的融资产品成本。
按这文件管理规定可以的话,那就是我们依然以24%为上限。然后又来了个唱反调的文件。两个重要文件我都查过,都是中国处于一个生效状态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创造良好法律环境的通知》[2018]5号,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管理权。 加强金融判断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商业银行、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方式收取高额利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要【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这个参照,就很灵活了。【参照】和【依照】是不一样的,参照是有更多的自由裁量在里面的。某篇公众号文章里,用了温州中院的一个案例,说支持金融机构的24%的年利率。但是以前有法官告诉我,普通的案例,仅供参考,你怎么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案例,而不提供相反的案例呢除非是上了最高法公报的指导性案例。
说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案例也有一定参考作用,说案例有参考作用,又告诉你必须要最高法的。说最高法的,但是各个法院之间其实也会研究,其他法院是怎么处理的。说成文法国家,成文的文件再来个自己唱反调的。说唱反调,又是参照,参照就是可以自由裁量。那金融借款到底按24%上限,还是参照民间借贷4倍LPR上限,还是没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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