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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中标后的合同内容变更是有限制的

时间:2021-02-04 10:49 点击: 关键词:上海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上海专业合同法律师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案件起因》修改为“75。招标销售合同纠纷“进入第四级原因”(5)招标销售合同纠纷“第三级原因”下84。销售合同纠纷”。在本期中,我们将对此类原因有一个简单的了解。

我国法律对于中标后的合同内容变更是有限制的

  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向特定或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投标人通过投标发出要约。招标人选择中标人作出承诺或协商后签订销售合同作为招标销售合同。

  1.投标合同中“低于成本”的识别。

  不同于一般合同的自由议价,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低于成本价签订的招标合同无效,是为了避免低于成本价报价的恶意投标。但是确定成本价的标准有两种方式:

  成本评估后比较报价和成本的差异比例。在(2015)民体字第142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使不考虑南海二建的人工利润,该项目建设成本也需要37,886,958.71元,即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29,134,105.62元,差额比例超过20%,即所涉及的工程投标价格远低于成本价,不符合《招标投标法》

  虽然低于行业成本价,但符合个别成本,不应认定为低于成本。所谓“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完成投标项目支出的单项成本。由于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和条件不同,即使完成同一个投标项目,其单项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的投标人生产经营成本低,有条件以较低的报价参与投标竞争,这是其竞争实力强的表现。投标的目的是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特别是投标报价中的竞争来选择最佳投标人。所以,只要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自身个别成本,即使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也是应该允许和提倡的。

  在正常情况下,评估成本将作为判断报价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但第二种方法考虑了供应商能力和技术的差异,如果供应商能够证明报价不低于自己完成特定项目的成本价,则不应否认此类合同的有效性。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赣11第37号案中认为,江西省求是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每公里7.60元的鉴定意见是社会运行成本,而不是投标人完成招标项目所支付的个人成本。在评估意见中,评估机构还确认存在因技术专长、材料采购渠道、管理等原因导致投标公司运营成本低于社会平均运营成本的情况。原审判决后,江西上饶周华恒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周华恒源转审字[2018]014号),认定吴德客运公司完成德兴铜矿外通勤业务的个人成本为5.49元/公里,低于6.09元/公里的投标价格。因此,宇宏运输公司主张吴德客运公司恶意低价竞标没有事实依据。吴德客运公司有效中标,与江西铜业德兴铜矿就中标事宜签订的合同有效。

  二、不得擅自修改合同内容。

  我国法律对中标后合同内容的变更有限制。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重耳字第195号认为,《招标投标法》对变更招标文件的合同效力没有强制规定,因此本案政府采购购销合同仍然有效,但变更后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时,招标人和中标人并没有恶意变更合同内容,但由于不了解具体情况,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具体要求过于宽泛,在签订合同时虽已明确,但构成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变更。这就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的主体对招标事项有必要的了解,避免后期出现歧义。

  三、中标通知书具有约束力,投标前应认真核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确认。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变更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为避免后期双方无法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招标人一般将合同主要条款作为招标内容之一,并要求投标人确认对合同主要条款无异议。但是,有些投标人在投标时可能没有注意到合同的主要条款,导致在签订合同时出现争议。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豫016247号案中认为,华龙公司主张中标后,公司拟签订的合同明显不平等,加重了其责任和义务。但华龙公司在签署并批准合同主要条款后仍参与投标过程并中标,华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田冰公司拟签署的合同与之前签署并确认的合同条款明显不符,应依法承担。华龙公司中标后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与田冰公司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定金数额超过法定限额的效力有争议。

  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投标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忠实履行相应的义务。保证金的金额一般由招标人确定,投标人一般会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全额支付保证金,以获得交易机会。但招标人确定的金额可能比较高,一旦投标人面临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况,会对保证金金额提出异议。在实践中,对于存款是否应符合具体标准存在争议。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适当降低保证金金额。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豫07471号案中认为,虽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数额,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办法》规定,投标总价一般不得超过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根据上述文件,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在胡风公司的投标过程中,向中建五局收取5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是没有依据的,因此法院不支持超出部分,支持扣除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是可取的。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存款金额不作调整。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09第3217号案件中认为,虽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有限制,但该条例不是有效的规范,没有禁止投标人和投标人自愿达成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规定,且投标保证金是由上诉人公司自愿缴纳的,因此上诉人要求返还多余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5.律师建议。

我国法律对于中标后的合同内容变更是有限制的

  与其他销售合同纠纷相比,招投标纠纷有其独特性。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以确保招标投标的正常进行。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了解招标事项,准确表达招标要求,并了解是否存在阻碍招标事项顺利进行的情况,以避免任何不利的利益。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以确定是否能够充分响应招标要求,并在避免因投标而造成安全损失的同时争取交易机会。

  上海专业合同法律师 同一系列的前几篇文章:

  合同纠纷系列1: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要点。

  合同纠纷系列2:从案例看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合同争议系列3:标准条款的常见案例。

  合同争议系列4:标的物质量异议期在销售合同中的适用。

  合同纠纷系列5:关注合同的生效条款,把握合同签订的最终层次。

  合同纠纷系列6:能否行使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纠纷系列7:非涉外合同是否可以约定在境外仲裁机构管辖?

  合同纠纷系列8:合同与订单管辖权不一致,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系列9:一案多合同如何申请仲裁?

  合同纠纷系列10: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但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决?

  合同纠纷系列11:合同约定的单方变更权不一定有效。

  合同纠纷系列12: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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