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为了统一正式场合员工的着装,决定向一家服装厂订购60套米色西装。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一个月后服装厂将制作的米色西装送到该公司,该公司首先支付40%的预付款,馀额等到达后支付。但是,合同成立3天后,服装厂长谢某接到该公司负责人的电话,块定将公司管理者的西装颜色改为蓝黑,说普通员工还是米色。具体数量比例统计后通知。但是十几天过去了,该公司的负责人已经没有联系谢某了。谢某匆匆把60套米色西装送到该公司,但该公司拒绝接受。该公司的负责人说要把管理者的西装变成蓝黑色,谢某多么都变成米色,所以拒绝接受。
那么,该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律师解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在本案中,该公司虽然表示欲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是并未就变更内容与谢某达成一致,甚至变更的内容都是不明确的。所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推定双方的合同未作变更,公司应接受这批西装并履行付款义务。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