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的法律江湖中,有这么一群人,他们被称为“合同违约赔偿纠纷律师”,他们的存在就是为了在合同的世界里,为那些被违约金搞得头昏脑胀的人们指点迷津。今天,上海合同诉讼律师就来听听这些法律界的“段子手”们是如何用幽默诙谐的口吻,讲解违约金的那些事儿。
首先,让我们来谈谈违约金的数额。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没有明确比例的规定,只有在纠纷闹上法庭后,法律才会划定一个下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主张违约金的,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比如,如果你因为对方违约损失了1万元,那么违约金大致能要求3千元,也就是说你可以主张1万3千元的补偿。法律这么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让违约金以赔偿为主,惩罚为辅。
但是,别以为所有的法官都会按照这个标准来判。各地的法院,甚至是不同的法官,对于违约金的判罚都有自己的一套。他们的自由裁量空间相对较大,就像是在玩一场“法律猜猜看”的游戏。
不过,违约金条款在合同中还是有点威慑力的。当合同双方打算违约时,违约金就像是悬在他们头顶的一把剑,提醒他们违约是要付出代价的。所以在房屋买卖交易中,约定10%的违约金并不算过分,毕竟这是双方共同约定的,而且也不违反法律规定,算是合理的。
上海合同诉讼律师提醒大家,不要过分迷信违约金的效力,因为即使你约定了很高的违约金,到了法庭上,法官可能也不会全额支持。但同时,也不要小看违约金,因为它代表着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是怎么说的。这条法律告诉我们,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该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期望获得的利益。但是,这个赔偿额不能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则给了我们一个参考。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那么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一些标准来确定。比如,过期付款的,可以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标准确定。
所以,律师们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补偿数额是有一定震慑作用的。但最终上诉后,赔偿金额不一定就是约定的金额,法官会参考约定的金额来裁定最后的赔偿额,同时还会考虑其他因素,比如逾期付款的利息等市场参考价格。
最后,上海合同诉讼律师用一句话总结了违约金的精髓:违约金就像是合同世界里的“爱情保证金”,约定了不一定能全额拿到,但不约定又觉得少了点什么。这就是法律的魅力,也是律师们的幽默所在。
循环买卖中能否主张名为买卖实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