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的法律江湖中,有一群被称为"合同律师"的侠客,他们以法律为剑,为那些在合同解除问题上感到迷茫和无助的人们指点迷津。今天,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要聊的,是一个关于买受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的故事,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即使是合同,也不能忽视法律的存在。
基本案情:
原告能源公司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于2020年9月28日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原告浮选机1台,浓缩机2台,沫煤筛10台,货款及安装费总额59.5万元,被告送到原告公司,运输费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支付,被告仅交付浮选机1台,其他设备未交付,因此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2.被告返还支付的货款47.6万元,资金占用费和损失1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解除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留下交付的浮选机,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剩余货款17.61万元,资金占用费和损失26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设备公司辩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能源公司提前违约,后期钢材涨价导致生产成本增加。并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要求:1。双方继续履行销售合同;2.某能源公司赔偿某设备公司损失10万元;3.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一家能源公司辩称,一家设备公司只交付了一台浮选机,首先违约,应驳回其反诉请求。
经审理,法院发现,2020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销售合同》,购买了1台浮选机、2台浓缩机、10台泡沫煤筛、11.1万元安装费、59.5万元设备价格和安装费;并同意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生效后,买方应先支付设备款40%,设备生产生产交付前支付40%,安装试验机正常后支付20%。从买方付款之日起,工期约为25天。同日,某能源公司支付23.8万元,后三次支付23.8万元;2021年4月14日,某设备公司将一台浮选机交付给某能源公司,其余设备未交付。双方发生争议,某能源公司向法院起诉。
裁判要旨: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解除。但是,如果标的物的价值因与其他物体的分离而显著受损,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合同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绿色原则,充分发挥物体的效率,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标的物未履行,买受人要求部分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
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工业品销售合同;
二、被告某设备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某能源公司47.6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三、原告某能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被告某设备公司一台浮选机;
四、驳回原告能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某设备公司的反诉请求。
判决后,某能源公司提起上诉。
2021年12月15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一、保持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五项;
二、汶上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撤销第二、三、四项;
三、被上诉人某设备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上诉人某能源公司货款176044.9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四、驳回上诉人能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就是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就这个案例给大家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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