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经营不善,但租约尚未到期,经营者欲撤消租约,遭租方拒绝。这个怎么样?
案例介绍
2020年7月,陈某在江阴某广场租了一家服装店,并与W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规定租期为36个月,从2020年7月7号到2023年7月6日止,同时设定租金标准,每3个月为一个租赁周期,陈某应在每个租赁期最后一个月20天前,支付下一周期的租金。签约之后,陈某付了三个月的房租。
因经营不善,陈某未能在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下一期租金,并于2020年12月29日向W投资公司提出退房申请。W投行以为陈某准备带货逃走,于是陈某商店的工作人员第二天把店的门锁上,导致陈某店的员工不能正常进入,陈某的货物仍不能从店里取。此后,W投资公司多次表示不同意陈某撤店,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租金,但陈某不同意。2019年4月16日,W投资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从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租金139351.5元。
判决结果
经过江阴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W投资有限公司与陈某公司2020年7月7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终止,陈某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92901元,不退还。
2.一次性赔偿W投资有限公司损失2万元(已当庭履行)。
3.陈某应在2021年7月24日前将所有物品搬出,并归还所租房屋。W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拆除店内装修,陈某自愿承担拆房费用5000元(法院已付清)
4.本案争议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无其他争议。
5.案件受理费将50元减半,由陈某负担(已当庭履行)。
上海合同律师说法
在这个问题上,双方签订了长达3年的租赁合同。营业不到半年,因资金链等客观原因,陈某无法继续经营,并向W投资公司提交申请,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而W投资公司坚持继续履行合同,锁定陈某的店铺大门,导致陈某货物在店内积压。这份合同目前停滞不前,实际上无法履行。审判期间,法院结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向原被告解释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对此,陈某可以提出反诉,请求撤销合同,但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W投资公司未经陈某同意擅自锁门也是有错的,致使陈某未能及时将货物退还公司,造成损失。如租赁物无法继续正常使用,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法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解除了租约,并化解了合同僵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580条 一方不履行非货币性债务或履行非货币性债务不符合协议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没有遵守法律或事实上的规定;
(二)债务标的不适用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要求。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属于前项规定的情形。
第582条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相应责任。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导致另一方的损失,另一方可以减轻相应的损失赔偿。上海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