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的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下是上海合同法律师对行纪合同相关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概念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本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置商业举止,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费用承担
《中华国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五条行纪人处置托付事务付出的用度,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实现或许部份实现托付事务的,委托人应该向其领取响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委托物
(一)【瑕疵】
第四百一十七条托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许轻易腐臭、蜕变的,经委托人批准,行纪人能够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二)【谢绝受领】
第四百二十条行纪人根据商定买入托付物,委托人应该实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合法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托付物不克不及卖出或许委托人撤回出售,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四、未按指导进三、托付物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钱卖出或许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钱买入的,应该经委托人批准。未经委托人批准,行纪人赔偿其差额的,该生意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钱卖出或许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钱买入的,能够根据商定增添待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钱有分外指导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五、行纪人的参与权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卖出或许买入拥有市场订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同的意义暗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划定情况的,依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六、第三人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瓜葛】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条约的,行纪人对该条约间接享有权力、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执行责任以致委托人遭到侵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法律适用
第四百二十三条本章没有划定的,合用托付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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