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近日,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作为小区业主,林某某作为小区业主,因禁止其车辆长时间停放在小区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来,林某某买房时没有买车位,入住后也没有租车,其车辆长时间停放在小区内势必会影响其他业主的通行。该小区公共道路被挤,物业便禁止未交费用的业主长时间停车。
争论的焦点
房主林某辩称,小区的公共道路是业主共有的,所以小区可以免费停放;物业公司认为,小区的公共道路是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的,业主停放的车辆应当交纳停车费。
裁决结果
法庭审理认为,在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车辆停放在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上,应当缴纳车位使用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如需停放车辆,应事先与物业公司商定停车位置,不得占用道路或其他场地。由于没有买车位,林某某又没有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又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要求物业准许其车辆出入小区,并在法律上不支持,判决驳回林某某诉讼请求。
上海律师合同纠纷评析
房产禁购、租借车位业主车辆停放小区,许多业主认为物业没有权利禁止其车辆进出小区。但物业服务合同是典型的“双收”、“有偿”合同,业主在行使其法定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地产管理的宗旨是为所有人营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这是双方的共同利益,也是义务所在。公用事业停车所使用的公用事业场地,属所设和谐小区。上海律师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