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上海律师网隶属于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律所成立于1998年,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为数以万计的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客户的信赖。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合同纠纷

最新文章

随机推荐

相关推荐

上海合同纠纷咨询

主页 > 合同纠纷 >

奉贤区南桥律师谈不知情下担保人不负担保责任

时间:2021-12-15 10:00 点击: 关键词:奉贤区南桥律师,买卖合同借贷,上海奉贤区律师事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担保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债务增加的,担保人对增加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不受影响。
 

  案例索引《中某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森国际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等销售合同纠纷案》争议焦点担保人不知道名为销售贷款是否还应承担担保责任
 

  判决意见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原判决查明的事实,新某岳公司提交的力勃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对交易过程进行了陈述。说明书显示,力勃公司与森逸公司之间一直存在销售合同关系,森逸公司仍欠力勃公司资金。力勃公司明确表示,本案涉及交付锌锭的销售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力勃公司代表仲利公司向森逸公司交付货币,而不是锌锭。交易过程由仲利公司指示。上述情况说明在一审审判中出示并质证,符合法定程序。一审审判后,力勃公司声明其意见与新岳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中的声明相同。上述情况说明是力勃公司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虽然仲利公司提交了力某勃公司出具的发票和发货单,并表示该证据与力勃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反,但上述证据均为力勃公司出具,证明力勃公司相当。本案涉及的合同的性质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和合同的履行情况定。
 

奉贤区南桥律师谈不知情下担保人不负担保责任
 

  仲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银行汇款水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力勃公司出具的发货单、森逸公司出具的标的物交付验收证明、仲利公司工作人员与货物合影等证据。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涉及的合同项下货物实际交付的事实。综合本案涉及销售合同的相应证据和力勃公司的陈述,本案涉及销售合同的内容缺乏相关货物销售的重要细节约定。虽然仲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收货地点,但实际上仲利公司直到货物交付完成才对交付地点和货物特征作出指示。森逸公司没有收到货物,也没有提出异议,而是制定了充分的还款计划,开始履行。原审判决结合本案证据和合同履行情况,认定本案涉及的三方没有货物买卖的真正含义,本案涉及的合同名为买卖,实际上是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没有不当。(2016)最高法民申2815号民事裁定书涉及的内容与本案合同性质的认定无关,不能成为认定本案的依据。
 

  新岳公司、金某、江某出具《保证书》,同意为中某利公司与森逸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其所有附件下买受人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由于销售合同和贷款合同的性质不同,贷款合同项下担保人的担保负担明显大于销售合同项下担保人的担保负担。合同性质的变更直接影响担保人对担保的真实含义。原审判决认定,新岳公司、金某、江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没有错。    上海奉贤区律师事务所

 

奉贤区南桥律师谈不知情下担保人不负担保责任 http://www.htclawfirm.com/htjf/4411.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