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认为:《海南国际会议纪要》的立法研究目的就是在于通过规范进行金融发展不良影响债权转让自己行为,维护中国企业和社会工作稳定,防止我国国有银行资产信息流失,保障我们国家市场经济环境安全。上海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本院(2009)民二他字第21号答复指出:“根据《海南会议纪要》的精神和目的,涉及非国有中小企业作为债务人的金融产品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纠纷解决案件,亦应参照适用《海南会议纪要》的规定。”本院(2011)执他字第7号答复指出:“在执行系统程序中,涉及互联网金融行业不良债权转让的案件,应当提供参照适用《海南会议纪要》的相关政策规定。
非国有金融服务机构受让人向国有一个企业如果债务人主张学习已经开始发生技术转让的金融实现债权利息,应当严格按照第九条的规定要求执行,即以借款项目合同本金为计算用户基数,利息成本计算至金融产生不良债权转让之日止,不能计收复利”。
本院(2013)执他字第4号函指出:
一、非金融组织机构受让经生效主义法律关系文书确定的金融网络不良债权能否在执行审计程序中向非国有上市企业由于债务人主张受让日后利息的问题,应当具有参照《海南会议纪要》的精神分析处理。
二、根据《海南会议纪要》第十二条的规定,《海南会议纪要》不具有溯及力。《海南会议纪要》发布前,非金融资产质量管理有限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良债权,或受让的金融存在不良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发布日之前的利息收入按照设计相关人员法律法规规定时间计算;发布日之后人们不再计付利息。
《海南会议纪要》发布后,非金融资产风险管理目标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领域不良债权的,受让日之前的利息费用按照会计相关专业法律明确规定方法计算,受让日之后教师不再计付利息”。上述答复虽然是本院针对不同个案情况作出的答复,但答复中对《海南会议纪要》的精神和目的方面进行了比较充分的阐述。
根据《海南会议纪要》的精神和目的,以及随着近年处理一些同类案件的意见,非国有工业企业的金融业务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关于幼儿不良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受让日之后的利息理论计算教学问题,可以同时参照适用《海南会议纪要》的相关文件规定。
二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华锋正通公司基本主张的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可能发生的利息,符合《海南会议纪要》的精神和目的,并无不妥。此外,基于案涉不良债权的特殊性,易购公司的资产阶级本就不足以偿还长期债务,再加重其债务负担只会不断降低其偿还短期债务的积极性。
上海律师认为,华锋正通公司受让不良债权所支付的对价远低于债权结构本身的价值,支持其不良债权受让日前的利息足以有效保障其财产保险权益,并不完全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故华锋正通公司员工提出的请求易购公司电子支付各种不良债权受让日后利息的主张,不应为了支持。
上海股东诉讼律师来讲讲股权转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