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工作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发生变化时,要判断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被执行人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者社会影响企业债务履行的直接经济责任管理人员。本案法定代表人已变更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解除了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中国消费政策措施并无不当。如申请执行人认为仍应对其继续发展限制以及消费,应当研究提供一个充分利用证据。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是否应当解除原有法定代表人的消费限制?首先要判断徐鑫是否还属于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人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在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本案中,徐鑫是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在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王、徐昕已转让62%股份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变更对王的限制消费措施、解除对徐昕的限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申请执行人认为应当继续限制徐新消费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徐新是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或者证明徐新与王之间的股权转让是虚假的。
其次,申诉人有证据证明徐欣与王国美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损害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新证据(2019年)民事判决书第一号。2018年10月26日许信与王国美签订的 Mingyou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确认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无效。
因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裁定“许信不再是朋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全部股权已转让给现任法定代表人王国美,有证据支持”的判决依据发生变化。撤销吉利木业执行异议复议令,驳回吉利木业执行异议复议请求。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对徐欣提起诉讼。
该债务人姓蔡,原为平阳一间机械公司30% 的股东,负责该公司的销售。2016年5月3日,该公司因管理不善和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被中国一家法院宣布破产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作为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控股股东逃避服务,未能向管理人提供完整的账簿,导致破产企业未能履行清算义务。
判决书生效后发现,蔡氏及其控股股东应为破产企业原有债务214万元的连带清算责任。调查显示,蔡先生和他的配偶胡先生每月的收入约为4000美元。蔡拥有瑞安一家机械公司1%的股份,这是他工作的另一家公司(实际投资额为5800美元),还有一辆报废的摩托车和一笔小额存款。
被列为遗嘱执行人后,由于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而他的孩子正在上大学,全家入不敷出,花费巨大,真的无力偿还巨额债务。2019年8月12日,平阳县法院裁定受理某人蔡氏集中清算债务案。本案的债权声明确认共有四名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上述破产企业所涉及的所有债权人均进入清算程序,其主要债权权利包括支付货款、补偿租金损失、处罚违约、贷款等。
2019年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宣读了《无诚信行为承诺书》,并提出了18个月内一次性还清214万元,利率1、5%,即3、2万余元的方案。每个债权人都详细查阅了债务人的病历和财产清单,在充分了解了债务人的身体和经济状况后,就债务人的债务和财产数量、去向、有无隐匿财产等问题进行询问,管理人和债务人一一解答。
会上,债权人提出了债务人“有财产”和“有钱”能否偿还欠款以及如何处理逃废债务的问题,一时无法解决。在法院主持下,债务集中清算方案终于调整完善。第一,如何查看“破产财产”?除执行部门例行调查外,本案债务人配偶签字同意接受财产调查,法院向管理人出具协助通知书,查询其家庭保险、股票、基金、支付宝等情况。如果查出蔡在支付宝内借贷,确实是经济困难。
上海公司法律顾问提醒大家,将个人财产用于私人消费实施前款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准许。即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需要判断原法定代表人是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还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