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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房产争议解决办法

时间:2021-01-07 09:41 点击: 关键词:上海离婚房产律师,上海房产婚姻争议咨询

  上海离婚房产律师
      结婚后,父母买房只写一个名字是可以的,因为买房是民事行为,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约定控制自己的金钱归属。买房,只写一方的名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父母入股买房。然后婚后父母出钱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接下来我们结合案例为大家解答。

  案例回顾。

上海离婚房产争议解决办法

  王和赵于2002年登记结婚,并于2004年生下一子。2002年,王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36万元(目前价值210万元),分三期支付。王10月19日缴存10000元,10月30日缴存20万元,11月7日缴存15万元。2002年10月31日,该房产以王的名义登记。王的收购价格由父亲提出,王的父亲于2002年10月15日通过银行电汇给赵16万元;2002年10月28日,其父还向亲属借款20万元,并委托亲属汇给王。王收到上述款项后,用于支付购房款。

上海离婚房产争议解决办法

  2013年2月,赵起诉法院,要求与王离婚,分割上述财产。赵说,买房时,双方商量,两家公司共同出资。赵一方从五姐妹处各支付1万元,从父母处支付5万元,从赵个人储蓄中支付5万元,共计15万元。剩下的房款由王一方筹集。具体来源不明。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王、赵离婚,双方儿子由王抚养,赵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双方家具电器要适当分割。对于双方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财产,由于王的父亲在另一起案件中提起诉讼确认财产权利,法院没有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王的父亲撤诉后,赵再次提起财产分割诉讼。

  争议焦点:确定婚后父母购房的归属。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与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离婚房产争议解决办法

  当事人王主张由父母出资购房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汇款凭证、付款去向等证据。具体来说,本案中王提供的汇款凭证上的金额和日期与支付货款的时间基本一致。在对方虚构借款的情况下,考虑到目前难以准备充分的证据,赵的胜率很高。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结婚后,父母一方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如果产权是以个人名义登记的,可以视为只给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有。个人财产。”在该规定中,“投资”在“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中应理解为全额投资。具体来说,本案三次付清购房款,房屋登记在王名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财产应视为王的个人财产。

  律师说。

  一、婚后如何确定父母购买的所有权。

  法院认定王的诉讼请求是由他的父亲支付的,因此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该财产是王的父亲赠与王的,应当属于王的个人财产,而不是王与赵的共同财产。因此,赵主张将财产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裁定驳回赵的诉讼请求。

  第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中国传统的婚姻做法是男方要为婚姻付出更多的财力和精力。

  现行《婚姻法解释三》中的这一规定,在保护父母财产权的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打击的后果是由女方承担的。这不利于妇女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有争议的财产的价值非常高,但最终,该妇女没有得到任何份额。

  南京婚姻律师徐乃意。

  婚后父母交房可以只写一方的名字,因为房子还是属于夫妻一方的,如果房子是父母购买的,也是夫妻双方共有的。因此,提醒我们在婚姻中要谨慎。如果想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最好在夫妻财产协议上做好约定。​
     
上海离婚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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