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的描述,合同约定应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但是买受人不提供相关证件、不予配合,导致办证迟延。您的问题是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继续履行办证义务?以及“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是否包括因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迟延办证情形?上海法律咨询网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一、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果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针对您的问题,首先需要看合同的约定。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而买受人不提供相关证件、不予配合导致办证迟延,这属于买受人的违约行为。但是,如果出卖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办理证书,那么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并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等有关证件。因出卖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等有关证件,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支持其要求;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办证义务。”
因此,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如果未能按时履行,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办证义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包括何种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出卖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等有关证件”,并未对“出卖人的原因”做出具体的解释,因此需要进一步分析。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对方的权益和合法权利,秉持诚实守信的态度,进行诚实、真实、详尽地沟通和交流,共同维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平衡。
据此,如果办证迟延是因为出卖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则应该由出卖人承担责任。但如果办证迟延是因为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那么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具体来说,如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第三方原因是可以预见的或者可以避免的,出卖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并在合同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出卖人应该对此承担责任。如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第三方原因是不可预见的或者无法避免的,出卖人不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二、法律案例
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案例。
案例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年民二初字第2841号案
该案中,出卖人因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权属证书而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虽然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件,但是出卖人也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且出卖人并未证明其未能按时办理的原因是由于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因此,法院判决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年民一终字第902号案
该案中,出卖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权属证书,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出卖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且出卖人未能证明其未能按时办理的原因是由于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因此,法院判决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继续履行办证义务。
三、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办证迟延是因为出卖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则应该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其次,如果办证迟延是因为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那么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第三方原因是可以预见的或者可以避免的,出卖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并在合同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出卖人应该对此承担责任。如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第三方原因是不可预见的或者无法避免的,出卖人不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最后,在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应该清楚地约定办证的时间、方式、责任和承担的后果等条款,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便于解决。
因此,根据上述分析和结论,对于出卖人的逾期办证责任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出卖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且出卖人未能证明其未能按时办理的原因是由于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那么出卖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继续履行办证义务。否则,出卖人应该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而言之,上海法律咨询网提醒大家需要注意,对于如何认定出卖人的逾期办证责任,我们应该在法律原则和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处理,以便更好地保障各方的权益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