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房产律师 6年前,经人介绍,王女士与孙先生相识,不久后便登记结婚。但婚后随着儿子的出生,夫妻两人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争吵,严重时甚至大打出手。
由于对生活的现状越来越不满,2005年9月,王女士要求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时的协议内容为:双方原居住房屋归孙先生所有,孙先生一次性补偿给王女士房屋补贴4万元;儿子由双方共同抚养,监护权归王女士。
五、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上海离婚房产律师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如果当事人在判决后15日之内未上诉那么判决生效,一审结束。一审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件原告无新的事实和理由6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这相当于给了双方一个冷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