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合同纠纷律师 签约后,原告将租赁物交付被告全时公司使用,被告全时公司支付给原告32500元的保证金,并于2018年4月8日以该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注册成立了“天津全时三好超市南京路三里店”。2018年4月19日,被告全时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公司经营战略有调整,要求提前终止该租赁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之后,原告与被告全时公司就解除合同事宜进行了协商,但被告全时公司未能签订书面解除合同协议,支付房屋租金至2019年4月30日。2018年5月中旬,被告全时公司关闭了该店铺,并于2019年6月19日将该房屋归还给原告,但在该房屋内仍有货架等物品。2018年10月,原告将涉案房屋中遗留的货架等物品搬到其他地方。
原告山海公司在天津市购买了被告全时公司的资产(包括门店、商标、管理制度)。2009年1月8日,被告全时公司工作人员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天津山海蓝图商业有限公司南京路三多里店”,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并于2019年7月15日将该公司注销。另外,“天津全时叁陆伍商业有限公司南京路三里店”的营业执照已于2019年12月30日被注销。
原告与被告全时公司所签订的《全时商厦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由于原告自身原因,被告全时公司书面通知原告,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于2019年6月19日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原告也实际接收并控制了涉案房屋,说明原告认可被告全时公司违约解除合同,因此应认定合同已于2019年6月19日解除,因此,对原告提出确认《全时商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原告已实际控制了该房屋,不存在被告全时公司将该房屋再次返还的情况,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自身原因,被告全时公司违约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全时公司支付违约金即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所主张的相当于六个月房租的195000元,连同押金(一个月)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共计相当于七个月的房租,综合考虑原告多次出租涉案房屋的成本、时间和空置房的情况,四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应当能够弥补原告因被告全时公司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所以,除了保证金不能退还外,被告全时公司还向原告支付了相当于三个月房屋租金的97500元。由于被告山海公司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因此不能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山海公司共同支付违约金。
由于被告全时公司已将房屋租金支付至2019年4月30日,且本案已确认合同于2019年6月19日被解除,因此,将原告要求被告全时公司支付从2019年4月19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使用费的诉讼请求调整为由被告全时公司支付从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19日止的房屋租金52801.37元。虽然原告已将涉案房屋归还被告,但由于被告在房屋内遗留了物品,致使原告无法正常使用涉案房屋,应向原告支付使用费损失,但考虑到原告已支付使用费损失相当于两个月房租的事实,因此,原告也应采取适当措施,以尽早正常使用涉案房屋,防止使用费损失扩大,综合考虑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相当于两个月房租的损失。
原告虽在被告山海公司三多里店使用了该房屋,但被告在该房屋中登记有营业执照,但并未实际使用该房屋,且营业执照已被登记注销,因此,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被告山海公司使用该房屋的事实存在,因此,不能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山海公司连带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全时公司既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因此,被告全时公司放弃了民事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陈刚与天津全时叁陆伍商业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全时商厦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19日解除;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天津全时叁陆伍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陈刚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19日期间的房屋租金52801.37元;
第三条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天津全时叁陆伍商业有限公司向陈刚支付违约金97500元;
第四条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天津全时叁陆伍商业有限公司支付陈刚65000元房屋使用费;
驳回陈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20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诉讼费600元,由天津全时叁陆伍商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支付陈刚)。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第5条当事人应依公正性原则确定权利与义务。
第8条依法订立之契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44条依法成立之契约,自成立时生效。
第60条当事人应依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第23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23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造成损害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害要求赔偿。
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被告在被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上海房产合同纠纷律师 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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