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承租人不能直接以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由拒付租金。若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确实对承租人的经营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承租人可与出租人协商减少租金或解除合同。若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承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承租人需收集因本次疫情而继续履行合同,确实对承租人的经营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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