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20年,在三灶镇某村经营五金店的个体工商户彭先生向珠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售了几批五金建材。交货验收后,建筑公司因各种原因未能向彭先生支付款项。彭先生多次催促失败后,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支付8万多元的货款和违约金。经人民法院调解,彭先生与建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建筑公司在2021年10月前向彭先生支付全部款项。但建筑公司到期后未能履行合同,彭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由于建筑公司无法执行的财产,案件被人民法院暂停,彭先生的债权未能全部实现。无奈之下,彭先生到市场监管部门查询建筑公司登记档案,发现建筑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有两名股东,每个股东投资50万元,但根据上述情况,彭先生向人民法院申请增加两名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并依法向法院提出了申请。法院立案受理后,采纳上述事实和理由,裁定建筑公司的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彭先生的债权已经实现。在实践中,拖欠的现象不时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

上海欠款律师评析
卖方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手段收回付款,但通过法律手段起诉对方收回债务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保存与交易有关的证据
只有提交的证据充分,法院才能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否则将承担无法证明的不利后果,要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注意保存合同、订单、交货单、对账单、付款凭证、交易函等相关材料,防止纠纷措手不及。
第二,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包括:对方的财产状况,包括房屋、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债务人有财产的,应当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转让,隐藏出售财产,以便案件审理后顺利执行。
第三,注意三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限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确定付款日期的,应当自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起诉;送货单未确定还款日期的,应当自送货单日期之日起三年内起诉;未及时付款的债务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或者书面催收通知,防止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得不到保护。
第四,依法及时申请执行或者增加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为两年。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但是,自权利受损之日起20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变更,增加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债务,申请人申请变更,增加未支付或全额支付股东,投资者或者依照公司法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暂停、中断申请时效,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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