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民事纠纷案件来说,尤其是借贷纠纷案件来说,如果借款人还不起钱,往往只能采取强制执行的方法,但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执行的话,应该怎么办呢?一般来说,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执行,需要恢复执行,或者是列为被失信执行人。接下来由上海民间借贷律师为大家带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执行怎么办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被执行人没有进行财产制度执行怎么办
(一)对被执行人增加罚息,延期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的,延期支付违约金按应付款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 这样,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支付到期的欠款,每延误一天,就需要支付更多的违约金。 法律的执行没有期限,只要被执行人还活着,即使20年或30年,也不可能逃避履行支付义务。 对一个想过正常生活的人来说,早日结束被法院追逐和传唤的日子也是一种内在的希望。
(二)积极进行配合人民法院,追查被执行人的财产问题线索。
法院执行庭的人手有限,又是日理万机,每个人民法院手里总是有几十上百个案件,法官对某一当事人下的工夫相对来说较少。因此,为早日成为实现我们自己的权益,当事人选择自己企业也要积极采取具有一定的措施寻求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必要时,可以再请一些相关专业技术调查工作机构发展予以协助。如果没有感觉法院的力度不够,或认为中国法院有意拖延,可以多和主办法官交流合作沟通,以避免由于双方的误会。如果确属承办法官办事不力,或办事拖拉,可以同时通过其上一级领导或其他国家监管金融机构协助他们解决。
(三)关心被执行人信息动向,及时向法官进行汇报。
只要被执行人有新的收入,扣除社会生活我们必须进行部分,剩下部分学生就可以被执行。
强制执行是法院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我们国家进行强制力量,根据实际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需要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能力得以发展实现。
二、一般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为数年
不同情况有不同规定,如下: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起计算。但是,如果人民法院自违法之日起20年以上,则不受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消灭时效。”《消灭时效》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因提起诉讼、当事人请求或者约定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的。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应当分别计算诉讼时效,情形如下:
(一)对于企业没有进行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管理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之间可以通过随时向债权人履行社会义务,债权人也可以实现随时根据要求债务人履行自己义务,但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准备活动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教育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责任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公司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设计计算环境诉讼时效。
(二)债权人主张债权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内,债权人再次主张债权或者债务人同意再次履行义务。 可视为时效再次中断。 限制期从继续中断时起重新计算,限制期的中断不受次数限制。 然而,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被中断。
(三)如债权人没有申索该项权利,则最长时效期限适用,自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为期20年,如超过20年,则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
三、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
一般通过诉讼时效。指在企业一般这种情况下学生普遍存在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我们针对某一特殊教育情况相关规定的,而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信息保护环境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发展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消灭时效。它指的是某些特定民法的消灭时效。特别处方优于普通处方,即有特别处方的,应当适用特别处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由法律规定。”
以上是上海民间借贷律师整理的关于被执行人无财产怎么办的相关知识。一般来说,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有相关问题,请咨询上海民间借贷律师。他们会给你专业的解答,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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