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贸易银行市场化水平的逐年增强,我国金融法制设置装备摆设的措施也随之加速,金融立法呈现出一种超常规的进展态势,曾经出台的法令、法例基本上覆盖了贸易银行营业的谋划局限。同时,为顺应新形势所计划的法令、法例的修正、美满以及新的金融法令法例的规划、制定等方面工作也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防范债权风险、保证债权安全一直是商业银行的工作重点。为了更好地保全银行债权、防范借款合同、债权诉讼时效风险,下面由上海债权债务律师就如何从法律上对银行借款合同有关条款的风险及作一探讨。
近年来,跟着社会法令认识的加强,贸易银行与客户在合同文本上的法令博弈也不息加重。在客户提出必须应用非标准花样或对银行规范花样合同作出修正的情况下,如何防范合同风险,成为银行法律工作的一大课题。签订借款合同是贷款发放的一个主要环节,它是对签约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标志。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还应注意下述问题:
(一)严峻按法令来确认借款人的主体资历。按《合同法》及《存款公例》的划定,能够签订告贷合同的借款人必须为拥有签约主体资历的企(事)业法人、其余经济构造、个别工商户或拥有完整行动才能的自然人。我国《合同法》第9条划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该拥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动才能。当事人依法能够托付代理人订立合同。”《民法公例》第42条划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挂号的谋划范围内处置谋划”。今朝我国企业集团公司分公司较多,有一部分是没有法人资历的,有一部分的谋划举止是在集团公司授权下进行的,所以,确认合同主体资格非常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首先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而借贷合同签订后,合同主体常常发生变化,是把签订合同的一方主体列为被告,还是把已经变化的主体列为被告,或是把其他主体列为被告,就成了诉讼方式解决借贷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如果不能明确诉讼主体,错列或漏列被告,都有可能造成诉讼失败,如诉讼驳回、原判被撤销、发回重审、再审等。
(二)由借款人填写告贷合同,避免懂得纠纷。依据《合同法》的无关划定,告贷合同是两边当事人真正认识的暗示,两边当事人就合同的首要内容、条目杀青满意的,告贷合同即告成立。而银行合同普遍都是花样合同,《合同法》第39条划定:“接纳花样条目订立合同,供应花样条目的一方应该遵照公道准绳确立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并采用正当的体式格局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熟悉、了解、理解合同内容、条款,填写过程也是熟悉理解过程。对合同的填写应工整规范,不得错填、漏填、留有空白,合同主体应写全称,主从合同内容相互对应,不能矛盾。防止合同填写漏项,防止出现经济纠纷时,因合同理解分歧,对贷款人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明确告贷用处。今朝,银行业广泛存在借新还旧即借“新存款用于偿还借款人的老存款”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担保法〉多少题目的说明》第69条划定:“债务人有多个一般债务的,在了债权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歹意沟通,将其全数或许部分财富抵押给该债权人,是以丧失了执行其余债权的才能,损害了其余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余债权人能够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典质行动。”由于此划定对“恶意串通”未作进一步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标准,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很大空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而目前借新还旧中办理的补办抵押多属于事后抵押性质,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现上述争议,存在着法律风险。所以,应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
(四)严峻告贷合同履约规定
1.在当初市场中,广泛存在借款人提早偿还告贷的情形,假如借款人提早还本,属于提早执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的划定,提早偿还告贷实质上是不根据合同执行的行动,将影响到银行资金的本钱支出规划。借款人应经存款方批准并付必定的补偿金能力提早还款。在实践中,是不是批准借款人提早还本及支付补偿金,贷款方可以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至于支付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关于加强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借款人提前还本时,贷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应是一个总体原则,但可根据具体项目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减免。银行借款合同虽然是格式合同,但借款人提前还款并需支付补偿金的条款,在法律上将约束借款人、贷款人严格履行借款合同。
2.银行告贷合同中明确借款人守约的义务。存款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告贷合同时应尽可能争夺按银行告贷合同花样文本划定,不宜单方面餍足借款人的请求而随便变动。如借款人请求将告贷合同中(以中国设置装备摆设银行人民币告贷合同为例)借款人守约情况中的第八点“未执行对设置装备摆设银行的其余到期债务”删除,我觉得这一点不宜删除,理由是:告贷人在告贷合同执行时期,假如未执行对银行的其余到期债权,已属于《合同法》第108条划定的逾期守约。在实践中,假如借款人未履行对银行的其他债务,已经严重影响银行对其信誉的评价,其将不履行本合同的贷款行的债务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同时目前中国银行业已在实行一个统一法人制,如果将这一点删除,银行对其产生的不良后果将无法进行违约救济措施,则银行的经营风险将增大,所以这一点不能删除。另外,这一项中的第十合同定“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这一点是对借款人违约情形作的一个补充性约定,因为在合同履行期间,可能有其他借款人违约情形的出现,所以约定这一条款在法律上达到一个严谨、完善的效果,同时也表现出银行对储户资金安全的负责态度。
3.其余商定事项。《合同法》第69条划定:“当事人按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划定停止执行的,应该实时关照对方。对方供应适量包管时,应该复原执行。”在银行告贷合同中,贷款方未有通知条款,应在其他约定事项中增加,“如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要终止履行时,贷款方应在多少天内通知当事人。”的条款,上海债权债务律师提醒大家以免借款方以贷款人未尽通知义务而提起抗诉、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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