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依法订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下面和上海专业拆迁律师一起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土地
《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占用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可见,已经依法承包的土地,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以下是涉及户口变更的主要案例。
1、进城落户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定居的,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成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的耕地、草地归发包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小城镇建设健康教育发展的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学生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企业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进行有偿转让。
因此,承包地能否保留取决于小城镇或“大城市”(如“铁岭”)是否搬迁到。 看来有时候搬到小城镇可能不如大城市好啊,真是“变相福气”。
2、出嫁
《土地承包法》第30条: 妇女在承包期内结婚,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3、离婚或者丧偶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妇女离婚、丧偶,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4、参军入伍
《士兵抚恤金办法》(201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应征、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保留。
二、宅基地和房屋
1、集中迁建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意见:农村或城镇居民,是本集体农民成员,非本集体农民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2、进城发展落户、历史文化原因及出国侨居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认证证书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农村非农常住居民(含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和房屋的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农民出具证明并宣布无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土地登记。
大家阅读到这里相信已经对上述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了解,其实问题本身是很简单的,相信你对此已有基本的认识,如果你对上述文章中的叙述或者其他的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上海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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