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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土地纠纷律师说城市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时间:2022-02-19 10:58 点击: 关键词:上海土地纠纷律师,宅基地使用权

  9月,自然资源部官方网站发布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上海土地纠纷律师为你分析。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答复指出,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市户籍子女依法继承和办理房地产登记。这一答案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一些网民认为,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无条件地由城市户籍子女继承。从那时起,他们可以在城市和村庄过上幸福的生活。然而,这种理解过于片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并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财产类型的继承,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能合法继承和登记。

 

  一、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

 

  案例一

  早年,由于阅读和工作,王搬出了农村,并获得了城市户籍。王的父母是农业户口,村里有一个宅基地。王结婚后,他把父母从农村带到了城里。十多年后,家乡宅基地上的房子因长期建造和无人居住而倒塌。如果王的父母去世了,王能继承家乡宅基地的使用权吗?

 

  案例二

  李离开农村到城市工作,在城市工作,并取得了城市户籍。李的父母是农业户口,村里有宅基地。随着时间的推移,李的父母在家乡的房子也因为长期建造而倒塌了。为此,李的父母和李、李的父母和李共同投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果李的父母去世了,李能继承家乡宅基地的使用权吗?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有权依法使用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取得、行使、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可以看出,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虽然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但地上的房屋可以依法继承。

 

  事实上,自然资源部在上述答复中也明确表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的房屋作为继承人继承房地产一体化的原则,继承人继承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因此,在上述两起案件中,王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因为他家乡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丢失。李家乡宅基地上仍有房屋,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继承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上海土地纠纷律师说城市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适用遗赠

  案例

  王叔叔是个村民。村里有一个宅基地,地上有三个北房。王叔叔有一个朋友李(城市户籍)。他经常去村里看望王叔叔,向往王叔叔在农村的乡村生活。多年后,王叔叔立遗嘱,在他死后把他在村里的三所房子和北房子给了李。那么,李能根据遗产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吗?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本文规定了遗产制度。简单地说,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后将其个人合法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谓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二十七条所列的继承人,即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我们上面了解到,城市户籍子女可以继承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城市户籍的非亲属关系人能否根据遗赠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答案是否定的。

 

  宅基地上的房屋虽然可以继承,但这只是对基于亲属关系的宅基地房屋流通的特殊认可,并不意味着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通过遗赠的形式合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赖性,其设置是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信息和生活保障,实现居民拥有自己房屋的目的。因此,为避免农村住房资源的流失,没有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属关系人不得通过遗赠获得农村住房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三、多个孩子中,有些孩子仍然和父母是同一个农民家庭,没有新的宅基地

 

  城镇户籍子女不得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案例

  王老伯有两个儿子,王大力和王小强。王大力早年在城市工作,取得了城市户籍。王小强一直在家务农,是农业户口,和王老伯夫妇共用一户,长期住在一起,村里没有新宅基地。王老伯去世后,王大力能继承家乡宅基地的使用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一户一户。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资格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家庭人口往往因出生、衰老、死亡、婚姻和葬礼而发生变化。部分老年家庭成员死亡后,由于家庭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应由剩余家庭成员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没有宅基地继承问题。因此,在上述情况下,王晓强是一名农业户籍,与父母住在宅基地,没有新的宅基地。因此,作为宅基地剩余家庭成员,他有权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此时,宅基地使用权没有继承问题。对于地上房屋的继承,由于土地一体化原则,其他城市户籍继承人只能主张继承家庭成员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化价值。因此,王大力可以继承王叔叔留下的房屋的转化价值。上海土地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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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土地纠纷律师解答丢了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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