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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拆迁纠纷咨询 离婚后拆迁案例分析

时间:2020-12-31 11:52 点击: 关键词:上海离婚拆迁纠纷咨询,上海离婚拆迁纠纷免费咨

        上海离婚拆迁纠纷咨询案件摘要。

  张某和李某原是夫妻关系,于1992年7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初期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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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2月,张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2019年4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401室和405室有可能涉及到案外人利益,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对两套房屋的分割请求不予审理。这一裁决已经生效。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李某(乙方)与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地用拆迁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乙方现居住的方庄住宅拆除,在成寿寺大队五小队界内修建北房三间,厨房一间(8平方米),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

  在京0115民初6662号离婚案的审理过程中,张某和李某同意婚后在该院落共同居住。

  张某称自己2000年和李某一起盖了一间大约15平方米的西厢房,还有一间大约5平方米的锅炉房,其对房屋进行过维修,其院内栽种的葡萄、石榴等也已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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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则称西厢房和锅炉房都是在与张某结婚之前盖好的,婚后因为房子漏水确实弄到了房顶。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审理中,张某也主张婚后与李某共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婚后对房屋屋顶进行了维修,在拆迁前2年修建了西厢房和锅炉房,院内还种了葡萄和石榴。李某不同意,称两人结婚十年,并没有共同在院内盖房子。

  2004年8月14日,李某(乙方,拆迁人)与北京城市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拆迁人)就上述院落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乙方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5间,建筑面积96.66平方米,非住宅(附属用房)共21套;乙方现有在册人口5人,实际居住人口5人,分别为户主李某、其妻子张某、女儿李春玲、儿子李惠忠、外孙王威。

  房屋拆迁补偿款一项经评估,区位补偿房价为504565.20元(建筑面积96.66平方米,每平方米5220元);重置成新价34366.91元(其中,北房3间,建筑面积66.73平方米,每平方米25227.94元);西房1间,建筑面积13.94平方米,每平方米4636.03元;东房1间,建筑面积15.99平方米,每平方米4502.94元);附属物作价11256元(其中,院门、院地、上水、洗脸池、水表井、果皮箱、电灯、暖气、地漏、院墙、棚子、下水、水池、渗水、材树、电表、锅台、雨棚)。一项拆迁补偿款,共计29768.20元,包括搬迁补偿款1933.2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5000元,临时过渡费2000元(200元×2个月×5人),配合工期奖20000元,电话235元,电视光缆300元,空调300元。以上两项合计579956.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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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1月24日,李某(乙方)与北京大东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德茂佳苑6幢2单元401号房,即401室,建筑面积110.71平方米,总价267463元。

  2007年9月9日,李某(乙方)与威海市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山海人家定房协议》,购买了405室,现产权证登记地址为银滩海之韵花苑107幢3-405号,该房屋建筑面积为68.12平方米,该房屋单价为2660元/㎡,总价181199.2元。以上两套房子都在李某的名下。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401房现价值每平方米40000元,405房现价值150000元。李某主张上述两套房屋的全部购房款、装修费和其他费用均由其支付,张某则表示自己已支付了405室的购房定金10000元,并出资对405室进行了装修,其余购房款其也同意由其支付。

  在前妻抚养3个孩子的情况下,李某与前妻分别为李惠忠、李春惠、李春玲,他们三个人都认为上述拆迁款是李某的个人财产,而401室和405室是李某用拆迁款购买的。

  裁判员要点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其中401室和405室是在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也没有案外人主张该房屋的权利,张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要求分割该房屋有事实依据。

  李某主张,成寿寺拆迁院落内的房屋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其用拆迁所得购买的两套房屋也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基于现有证据,李某1985年与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地用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取得了被拆迁院落,其中北房3间,厨房2间(8平方米),而房屋拆迁时,有北房3间(66.73平方米),西房1间(13.94平方米),东房1间(13.94平方米),证明在拆迁时,该院落确实存在增建房屋的事实,考虑到张某和李喜德婚后在被拆迁院落中共同居住十年,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院认定张某对该院落的增建和装修有贡献,因此,应认定张某对该院落的增建和装修有贡献;双方一致同意,401室是用拆迁款购买,405室是用拆迁款购买的,405室是用拆迁款购买的;

  实践经验的总结

  通常情况下,离婚纠纷中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财产不应作为离婚案件的标的。

  结婚前的房子是婚后拆迁的,拆迁款购买的房子是离婚时分割的,涉及到确认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才干要依法分割,个人财产要依法分割。

  有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㈠工资、奖金;

  ㈡生产、经营收入;

  ㈢知识产权收益;

  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㈡其他应属于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妇拥有同等权利处理共有财产。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夫妻一方之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

  ㈡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认仅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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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判决。

   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夫或妻所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18条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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