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构造卖血罪是指违背国度有关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条第1款划定,非法构造卖血罪是行为犯。但《献血法》第18条又划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国民当局卫生行政部分予以取缔,充公违法所得,能够并处十万元如下的罚款;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非法收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发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那么,如何理解两种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对于区分罪与非罪至关重要。接下来就由上海市医疗纠纷为您讲解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怎么认定与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本罪与逼迫卖血罪的边界
两罪在主体上都是普通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拥有刑事义务才能的人能力组成;客观上都是出于有意,即明知本人行为的性质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客体上都直接侵犯了国家对献血工作的管理制度。但它们又有明显的不同:客体不完全沟通。非法构造卖血罪没有侵占卖血者的人身权利,而逼迫卖血罪则侵犯了卖血者的人身权利。主观方面分歧。非法构造卖血罪中的被组织者是被迫卖血的,而逼迫卖血罪中的卖血者则是自愿的;本罪表现为构造行动,而后者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的行为。
二、本罪与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血液方面的伤害大众卫生罪,客观上都出于有意,主观方面也表现出必定的类似之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客体也基本相同,但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犯法工具不完全沟通。本罪的工具只能是血液,不包括血液成品;后者的对象不仅包括血液,还包括血液制品。行动体式格局分歧。本罪表现为将血液作为商品加以出售而毁坏无偿献血轨制,后罪表现为没有采供血液资历或制造、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而非法进行采供或制作、供应而破坏采供血以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本罪是行为犯;后者是风险犯,必须足以伤害人体康健的能力组成犯法。本罪的主体在理论上属于组织犯,后者的主体在理论上属于实行犯。
三、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怎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原则上是鼓励大家无偿献血的,就算是要卖血也一定要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在非法组织卖血案件中,就算卖血人是自愿的,但通过不正规的渠道卖血,若感染了乙肝病毒或艾滋病病毒,造成这样的后果是终身无法弥补的。以上就是上海市医疗纠纷为您讲解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怎么认定与处罚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市医疗纠纷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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