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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纠纷律师解析病人掉地上死亡家属索赔85万元

时间:2022-01-12 11:04 点击: 关键词:上海医疗纠纷律师,赔偿责任

  案件简介

  病人许(36岁),由于身体不舒服,到私立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支气管炎,两天来看,病情并没有明显好转。该患者到县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社区获得性肺炎,在住院2天的凌晨2点左右,病人因疼痛从床上掉下来,经抢救两个小时后死亡。

 

  尸体解剖后,病人的死亡原因是心脏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大叶性肺炎可引起急性心肺功能衰竭。家人认为,县医院存在伪造.隐瞒病历,而且根据卫健委的检查记录,医生要求病人实施人工呼吸,但是医生护士都不愿做人工呼吸,错过了心肺复苏抢救的黄金三分钟等过错,因此起诉两家医院赔偿经济损失85万多元。

 

  判决结果

  起诉时,患方提出对封存的病历中的病人签名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1.病人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记录中的"住院病人健康教育表"签名字迹与所提供的样本字不符;2.病人在住院期间病历中的《病人诊断知情谈话记录》中第一个签名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初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对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异议,本案经鉴定,病人在县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记录中的“住院病人健康教育表”签名字与所提供的样本字不符,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县医院存在过错,酌定赔偿责任30%,私立医院无过错,判决县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27万多元。

 

  县院对此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病人是否在健康教育登记表上签字,并未导致死亡,与病人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受害人认为健康教育表属于医疗记录的一部分,医院没有权利将病人签名伪造在医疗记录上。

 

  隐藏病历表现为通过医生指示诊断和治疗的病人有四次心电图,而医院仅提供了三张,不能合理地解释为何没有提供第四张,充分证明医院在检查时隐瞒了相关检查结果;在进行病理检验时,检验师王某没有医师资格,但有一次医生检查却被医生签了名,而且超出了检查的权限,特别是一次被称为乳酸脱氢酶,此项检查是预防冠心病是否存在的重要指标,患者检查指标为661,超过正常指标,而王某并未提出任何警告,而是直接审核签字,医方存在诸多过错,应驳回其上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医疗纠纷律师解析病人掉地上死亡家属索赔85万元

 

  上海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原来的侵权责任法规定,病人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时,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也适用于该条款,病人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认为医疗侵权责任应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病人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务人员的过错。

 

  对医疗侵权适用过错原则的案件,应由患方对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行为过失等方面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件争议焦点是医疗机构中没有由病人本人签字而造成死亡,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其他方面的过错,而与病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能否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医疗档案是医院医务人员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全过程的记录和总结,是认定案件事实,开展司法鉴定明确责任的最重要依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有明文规定,医院的病历书写应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规范,明确病历书写的格式.内容及时间框架。

 

  受托进行鉴定的,应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医疗机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诊断和治疗规范的规定;隐藏或拒绝提供与争议有关的病历资料;丢失.伪造.篡改或非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况,患者不需要证明医生的诊断和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案中,法院认为经鉴定证明所涉病历存在不实之处,遂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县院上诉认为,「病人在健康教育表格上签字与否,不会造成死亡结果,在病人死亡和病人死亡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这也是前几篇文章评述中医法汇最为常见的一种观点。尽管签字并不一定造成死亡,但法律规定有一种推定过失,即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按规定规范执业。而且这个案例中不仅有病人在病历上签字伪造的问题,也有第四次心电图缺失,病理检验人员王某在病历中违规签名以及对病人的危急值未作报告等诸多过错,因此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但是要注意,过错推定为完全责任,法庭认为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病人的死因等各个方面进行分析,病人死后死于自发性疾病所致,无医院伪造签名与病人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法院酌定县医院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此外,该案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要求人民法院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法律事实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民法中的相关条款。

 

  在生效之前因法律规定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民法》实施之前,法律事实一直有效,直到生效之后,因民事纠纷而引发的诉讼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除非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所以,本案件系《民法通则》实施前所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在《民法典》实施后,由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程序,由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条款进行审理。医院应建立住院及门急诊病历管理与质量控制系统,严格执行国家病历的书写、管理、应用等方面的规定,制定病历质量检查.评价和反馈机制;病历书写应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并且要明确病历书写的格式、内容、时间框架,以避免因错误推定错误而承担责任。上海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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