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财产所做的处分以及对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务做的安排,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更多关于遗嘱的法律知识,请跟随上海遗嘱纠纷律师一起了解。
【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产有附带义务的,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请求,撤销其继承权。
【法条分析】
本条规定,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以为企业继承人、受遗赠人设定具有一定的义务,继承人、受遗赠人在自己享有继承遗嘱人的财产管理权利的同时,必须通过履行其义务。没有一个正当理由不履行社会义务的,人民对于法院依请求我们可以直接取消其接受教育遗产的权利。
附加义务的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由遗嘱订立的义务,只可由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担,而不得对没有取得遗产权益的人施加任何义务。
(2)设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设定的义务教育必须是可能可以实现的。
(4)有义务遗嘱赋予继承人、受遗赠人的义务,不得超过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的利益。
【实务分析】
在遗嘱继承和有义务的遗产中,在什么情况下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不履行其义务?
在有义务的遗嘱继承和遗赠中,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能只表示接受的权利,而不能表示义务。如果他不愿意承担遗赠附带的义务,他就失去了接受遗产的权利。
但是,遗嘱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正当合理理由,可以不履行我国遗嘱中的义务。
以下是上述“正当理由”:
(1)遗嘱中规定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遗嘱设定的义务不具备实现的条件和可能性,客观上无法实现;
(3)遗嘱内容中所需要设定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积极履行的义务,不得使用超过我国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取得的遗产进行利益。
遗嘱人的遗嘱义务不是法定义务,而是有条件的义务,即以继承权转让为条件的义务。 同样,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义务以所获遗产份额的价值为条件。
权利义务不一致时,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拒绝履行超过继承权义务的义务。
附在遗嘱上的义务是合法的。立遗嘱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侵占遗产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取消其接受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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