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家人不幸离世,他在生时候的财产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给家人的,但是在进行遗产分割时,需要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避免因遗产分割等事项出现家庭遗产纠纷,那么,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式有哪些?下面跟着上海遗产律师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遗产分割请求权的行使及其限定
在数个继承人配合承继遗产时,遗产的共有是暂时的。我国《继承法》并无对遗产分割的时候作出详细规定。根据遗产分割自在的准绳,在承继开始后的任何时间内,任何一个继承人 都有权要求分割遗产然则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假如遗言规定在一段时间内阻止分割,或许继承人杀青限制分割的协议。这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不能马上进行遗产分割,而需等到相关情形消失后才能行使分割请求权。现行法律并不排斥意定性的限制。此类意定性的限制,可以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设定限制性的条件,也可以由共同继承人形成一致。
(二)遗产分割请求权行使之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看法》第177条规定:“承继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施行。但承继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废弃承继的,视为接收承继,遗产未分割的,即为配合共有。诉讼时效的停止、中缀、延伸,均合用民法公例的规定。”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殒命时,其遗产权力概括地酿成继承人财产或共同财产。但遗产的共同共有是暂时、过渡性的状态,遗产分割并归属于每个继承人才是目的。如果在遗产分割中,有继承人超越其应继承份额多占遗产引起纠纷,实质上是在否认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进而导致继承回复请求权的产生,应适用《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
而遗产分割请求权自身是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其行使应该遵照承继自在的准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定。以来是,纯真就遗产分割请求权而言,其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定;而假如触及胶葛需求行使承继答复请求权,则受《继承法》第8条中2年诉讼时效的限定。这类不同是由于2个权利的性质不同导致的。虽然都是规定在《继承法》中,继承回复请求权包含财产回复的效果,而遗产分割请求权则是对共有物的分割,因此,在实践中,要准确界定这两种权利,并适用不同的诉讼时效。
大家阅读到这里相信已经对上述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了解,其实问题本身是很简单的,相信你对此已有基本的认识,如果你对上述文章中的叙述或者其他的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上海遗产律师。
上海遗嘱律师深度解析:遗嘱继承 | 继承纷争下的法律迷津:上海遗产 |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的指南:遗嘱是 | 上海高级律师事务所为您介绍继承 |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如何进行 | 上海遗产继承案件律师为您讲解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