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为遗产扶养协议办理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向遗赠或者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下面由上海遗产律师带来遗产支持协议体系概述。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公民可以与其受扶养人订立遗赠和扶养协议。根据协议,受抚养人承担公民生活、抚养和安葬死者的义务,并享有遗赠权。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产和维护协议。根据协议,集体所有权组织承担公民在出生、抚养、安葬方面的义务,享有遗赠权。“遗赠及赡养协议是遗赠(受养人)与平等主体的受养人之间的协议,清楚界定遗赠及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与遗赠及赡养的赡养义务之间的关系、遗赠人维持死者安葬的责任和遗赠人死后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以及遗赠人将协议中约定的财产遗赠给遗赠人的义务,他们应享有由其受养人安葬的权利。”。因此,《遗产抚养协议》旨在确立民事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其实质是一种具有双重支付、承诺、风格等特征的合同。
继承法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三种继承方式。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五条也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同时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不抵触的,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遗产;如有冲突,按约定处理,与约定相冲突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可见,在遗产的三种取得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在效力上具有优先性。立法者之所以做出这种立法设计,是考虑其立法背景和初衷。
遗赠扶养协议管理制度是在我国对于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可以形成和发展结合起来的。五保制度的内容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其对象主要为无亲属抚养、缺乏企业劳动教育能力又缺乏学习生活资料来源的老人及残疾人和未成年孤儿,是一种具有特殊的社会经济保障体系制度。遗赠扶养协议控制制度建设正是我们参考了实践中不断创造学生形成的五保制度,为了使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老人,或者通过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法有效履行扶养义务的老人日常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保障,使老、弱、病、残者皆有所养,同时也为国家和地区社会减轻负担而被确立为继承法的一项非常重要影响法律法规制度。老年人权益得到保障法第二十四条亦规定:“鼓励公民个人或者公司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没有其他扶助协议。”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立法初衷就是使其在国家科技有限的社会安全保障力量之外发挥老有所养的重要因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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