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9年1月4日,南通市某法院对一宗遗产纠纷作出判决,这是南通法院对《民法典》适用判决的第一个案例。本案中,被告人黄某非朱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其养子张某长期居住在国外,由黄某负责照顾老人。2010年朱某去世,张某在办理后事过程中,发现黄某在照顾老人数年后,将对方银行卡里的23万多元取出,于是诉诸法院要求返还。
法庭审理后认为,这笔款额在性质上属于遗产。按照《民法》继承编第1131条,除了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除继承人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陈某几乎完全履行了照顾朱某晚年生活的义务,因此判决酌情以40%的比例确定黄某应得的财产份额为12万元,余下的11万元返还张某。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为您分析
在中国,传统文化重法定继承,而遗嘱继承仅在小范围内实行,因此,在法律继承中,遗嘱继承采用了多种条文来确定法定继承的数额和顺序。
相同的继承顺序,符合多人继承条件的遗产分配方式,在继承编第1130条中,同样规定,一位继任者对遗产的份额,通常应该是平等的。在分配遗产时,对于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应当给予照顾。在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履行其主要抚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分得多分。对具有抚养权和抚养权未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不得分或少分。继任者可以协商或者不平等。
继承编第1127条对继承顺序作出了规定:(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开始继承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而第二顺序继承人则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上述1127条中,若被继承人不具备继承人,则继承编第1129条对此作了补充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负有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继承方式中,遗产的主要功能不是交换物品,而是尽可能满足亲属的生活需要,在这种立法理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限定在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具有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范围内,以保障被继承人的权益。
抚养权应尊重其继承人的意愿
司法界有这样一种情况,即被继承人有固定劳动收入、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情况,继承人在没有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具有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能作为继承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但继承人在此作出的决定,继承人在此期间没有履行抚养义务。
同居的继承人按不同的分配方式分配遗产,这符合民法中的倡导法律原则,对此类继承人适当增加遗产分配限额,从而鼓励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互相关爱,互相帮助。但是有劳动能力和一定生存能力却不工作,以“蚕食”父母财产为生活来源的“啃老族”在继承遗产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项规定,对此继承人应不分或少分。上海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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