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人截留部分贿赂款是一种常见的贪污行为,也是一种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对于这类行为的定性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本文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中间人截留部分贿赂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法律定义
中间人截留部分贿赂款,通俗地说就是“拿了一部分贿赂款而未将全部上交”。该行为涉及到贪污罪和受贿罪,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性。
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受贿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案例分析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中间人截留部分贿赂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某公司老板小李需要在上海某市场上办理某项手续,为此他找到了一位市场工作人员小张。小张答应给小李帮忙办理,但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小李同意支付5万元给小张。小张在帮助小李办理手续的过程中,按照协议向小李收取了5万元。但是,小张只将其中的3万元上交给了市场领导,留下了2万元。
对于以上情况,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具体分析:
是否构成贪污罪?根据上述案例,小张利用其职务便利,截留了部分贿赂款,该行为已经涉及到了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小张并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但作为市场工作人员,也属于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其收受贿赂的行为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实质上并无区别。因此,小张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构成受贿罪?从另一方面来看,小张接受了小李的贿赂,并承诺帮助其办理手续,已经涉及到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小张没有实际帮助小李办理手续,而是将部分贿赂款截留了下来,因此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罪,而是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三、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为:行使公务员职务的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行使公务员职务的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行贿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上海法律实践
在上海,对于中间人截留部分贿赂款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会依据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定性。比如,2016年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截留贿赂款罪”案件。该案中,被告人是一名工程公司的总经理,其利用职务之便,将工程款中的一部分截留为个人财物。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另外,上海市纪委监委也多次对中间人截留部分贿赂款的行为进行处理,如201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区纪委监委对一名“截留贿赂款”案进行调查处理,认定该人员存在严重违纪问题,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因此,在上海地区,对于中间人截留部分贿赂款的行为,一般都会依据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定性,并予以法律惩处。
五、结论
综上所述,中间人截留部分贿赂款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既涉及到贪污罪,也可能构成受贿罪,具体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况进行认定。在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依据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定性,并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对于企业和组织来说,应当加强对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不会存在收受贿赂或截留贿赂款等违法行为。同时,对于发现类似问题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维护企业和组织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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