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虐待家庭成员。禁止抛弃家庭成员。”婚姻法专家指出,应该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而不仅仅是虐待中的家庭暴力。《婚姻法》将此修改为:“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建立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必须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以及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虐待家庭成员是指生活在一起并有一定亲属关系或者相互之间有赡养、抚养、扶助关系的同一家庭成员。他们经常使用殴打、诅咒、冷冻和饥饿、强迫劳动等方法。折磨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身体虐待包括殴打、捆绑、吃不饱、穿不暖、生病看不见、强迫体力劳动。精神折磨包括咒骂、侮辱、限制自由。虐待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虐待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的,只有被虐待人请求处理,公安机关才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把握好“不说不理”的原则。
在恶劣环境下虐待家庭成员构成虐待罪。情节恶劣是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凶狠;虐待老幼病残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成员,反复教育,长达数月甚至数年,对受害者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导致受害者残疾和死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者要求治疗的;
(2)抛弃一个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告知后再处理)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受不告知接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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