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归责”理论探讨“行为构成的作用范围”,根据行为构成的规范保护目的和作用范围,判断已经出现的风险类型(行为+结果)是否落入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范围。判断行为类型是否落入构成要件保护范围,必须立足一罪的保护法益展开,如果行为侵害的并非某罪的保护法益,就不能认为这样的行为已经落入了该罪行为构成的作用范围;就算是行为已经侵害了某罪的保护法益,一旦结果落入了他人责任范围时,也不能把这样的结果归责于该罪的行为构成作用范围。(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 总论(第1卷)》,王世洲等译,法律出版社,第262页以下。)
1.诉讼造假是妨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制造的是司法错案风险,不能按照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行为理解

错案必然导致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侵害司法公正法益的犯罪也还是最终能够落实到个人头上。所有的公共法益,原本在观念上都能够还原为个人法益,这是从立法层面检验这种公共法益是否值得刑法保护的合理性基础,而不应该从司法层面认为所有侵害类似于司法法益的行为都能评价为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行为侵害的法益应止于司法公正。
无论是“阵营说”还是“权限说”,不同于其他“三角诈骗”的受骗人,法官的阵营或者权限来自于《宪法》赋予法院的司法权、审判权,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没有哪一项公权力的行使像审判权一般慎重,国家专门制定《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谨防错用、滥用这项权力。民事诉讼规定了化解诉讼风险的程序:起诉-调解-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执行;刑事诉讼更是规定了侦查调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执行程序,均规定了严格的证据规则,严防死守各类诉讼风险。
对于诉讼来说,最大的风险莫过于错案。民事诉讼办错案,更多的涉及财产关系,刑事诉讼办错案,财产关系事小,更会错误剥夺被告人的自由和生命。
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在认定上有哪 | 上海诈骗罪律师浅谈特定关系人与 |
我以前在微信里被人拉进群带到一 | 你好 请问现在银行卡被刑侦冻结了 |
民法典规定现在打架斗殴怎么处理 | 举报正在监狱服刑的犯人应该去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