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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男子强奸女童致死二审改判死缓

时间:2021-03-05 11:14 点击: 关键词:杨某,奸淫幼女,气管,被害人,强奸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杨某奸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其性侵系10岁的未成年人,应从严惩处;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评价男子强奸女童致死二审改判死缓

根据实践中相关经验,适用死立执还是死缓有四项指标:1.被害人有无明显过错;2.有无积极赔偿;3.是否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4.有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二审法院改判的依据是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张某的死因系由于被他人强暴伤害过程中,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支气管和气管被锐器刺破,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造成气管、支气管填塞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鉴定意见足以证明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被强奸致死持故意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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