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鳏居老人苏某,有一处私人住宅。孩子们都住在外地,由于工作繁忙,很少回家看望老人。小蔡保姆受雇于苏某,对其生活给予无微不至的照顾,并给予其精神上的安慰,使他晚年安乐。由于这一点,苏某和小蔡签署了一份书面的居留权合同,规定不管他是否在世,小蔡都可以无偿居住在这所房子里,直到他去世。二人将这一居住权利向登记机关登记。几个月后,苏某过世,其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宣布自己拥有这套房子,并向法庭提出请求,要求小蔡搬出涉案房屋。
本案件因苏某与小蔡系以书面约定方式设立居留权,并经登记机关登记,符合居住权法定设定程序,居权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即使苏某的子女因法定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也无权要求小蔡搬出房屋。(类似生活的例子,见案例:包某博诉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的财产保护案,详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裁定
1.居留权利可以长期存在,但取得居留权并不是长久的。举例来说,前不久,深圳传出热闹非凡,一位张姓女士忽然想起,它曾于1992年在深圳买了一套完整的房子,到了2020年,它去房子看,发现有陌生住户在此长期居住。很明显,即使陌生的居民在里面居住了28年,也不等于取得了居住权,因为业主并没有主动设立居住的权利,也没有通过书面合同约定,登记等程序。所以,居住人要取得法律承认的居住权,必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法定程序上设定居住权。
2.目前,我国各地建立了“以房养老”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以房养老”,即老年人将房屋抵押给金融机构,领取退休金直至死亡。有些机构以此为名,骗取老人的财产,使老人在不知不觉中将房产变卖,最后赔掉房子,又失去居所。假如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没有约定老人去世,这一权利就一直存在,谁也不能剥夺,这无疑会让很多金融诈骗无处藏身。该法对试图以房养老的老年人设立居所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
3.有资格申请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村庄,在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应当首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批准后,我带着相关资料去当地的乡镇,到国土资源所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上海高级律师分析
民法典条款
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用益物权,以满足居住需求。
第367条居住权的设立,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合同。居留合同通常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住所地点;
(三)居留条件和要求;
(四)居留权的期限;
(五)争端解决方式。
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建立居留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在登记时设立。
第369条居留权不得转让、继承。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设立居所的房屋不得出租。
第370条居留权期满或居留权人死亡时,居留权终止。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进行注销登记。
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本章有关规定。
我们国家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二为一。所有人拥有房屋本身的所有权,并有40年、50年或70年的使用权。在今天,在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之外,民法再一次创造了居住权,这是《民法》物权编中的一大亮点。居住权,是指居住人根据合同约定,对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居住所需的权利。
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元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旨在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弹性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要。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对公租房、老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设置居所权利:第一,针对另一个人的住所;第二,原则上没有报酬,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依照书面合同约定或者遗嘱设立;第四,为满足居住需要,居住权人只能在该住宅中占有、使用、无收益、处分;五是在登记时设立居住权须登记。
居住权利是不可转让的。设定居留权的房屋不能出租,居留权期满或居留权期满后,居留权终止。上海高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