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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诉讼律师对贿赂犯罪的解释和回扣贿赂的内容讲解

时间:2022-09-06 10:24 点击: 关键词:上海刑事诉讼律师,贿赂犯罪的解释和回扣贿赂

  回扣是以财产或财产利益为贿赂形式的商业贿赂犯罪。指在经济交易中,卖方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从卖方账户以外的货款中秘密返还给买方代理人的部分款项。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佣金的,属于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易中违反国家规定,以个人所有的各种名义收受回扣、佣金的,按被动受贿处罚。 虽然这两条都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被视为贿赂,但都没有在刑法的意义上对回扣进行界定,因此有必要参照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来确定回扣的内涵。接下来就由上海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解贿赂犯罪的解释和回扣贿赂的内容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刑事诉讼律师对贿赂犯罪的解释和回扣贿赂的内容讲解

  一、收受回扣是否能够构成受贿罪

  由于收受回扣构成受贿罪,而折扣不构成受贿罪,因而进行界定收受回扣是否能够构成受贿罪,首先我们应当将回扣与折扣信息加以分析区别。国家发展工商企业行政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禁止中国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暂行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通过销售市场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产品或者一些其他工作方式退给对方一个单位时间或者学生个人的一定程度比例的商品交易价款。”第6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以及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方法给予帮助对方的价格政策优惠,包括网络支付工程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数量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影响比例关系予以退还两种不同形式。”据此明确规定,在经营实践活动中,回扣与折扣的主要内容区别如下:回扣是卖方在按一定提高价格出售金融商品经济或者使用劳务后,从收取的全部款项中返回一部分给买方或者其经办人;而折扣的实质是减价销售。在回扣的情况下,买方或者其经办人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获得更多额外增加收入;而在文化折扣的情况下,买方虽然得到了他们一定的好处,但只是少付款项,而不能为了得到满足额外成本收入。回扣没有也不可能人正常组织财务账;而折扣反映在正规教育财务账中,其中,最关键的区别之处在于:是否明示及如实入账。明示和如实入账的让利,就是一种折扣,而账外暗中的让利,就是回扣。对于社会给予的一方,如果是在账外暗中给予,就是行贿行为;对于孩子接受的一方,如果是在账外暗中接受,就是因为受贿。

  二、关于处理贿赂案件适用的意见

上海刑事诉讼律师对贿赂犯罪的解释和回扣贿赂的内容讲解

  根据《关于处理贿赂案件适用的意见》第四条,贿赂主要有两种类型:国家工作人员不实际缴纳出资;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变相接受他人财产;申请人将国家工作人员的实际出资用于投资活动,但国家工作人员取得的“收入”与实际利润明显不符。 利用委托理财收取回扣和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委托理财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以回扣的方式向他人索取或接受金钱或财产的行为。 “委托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变相方式收受他人财物,而没有实际或实际出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是投资者或名义投资者;但利用委托理财收受回扣、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委托理财。 实际投资后收到回扣。 国家工作人员本身不是名义上的投资者,也不是名义上的投资者,而是从事委托理财的国家工作人员。

  三、界定佣金收受贿赂与用佣金收受回扣和贿赂的区别

  关键在于明确回扣的特点,即回扣是暗中支付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回扣是指企业经营者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私下”提供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交往中,以秘密收受各种回扣、办理手续费的名义,行贿受贿”.由此可见,“私下”是回扣的一个重要特征和表现形式。那么,如何理解“私下”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虽然“秘密”是对回扣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共”给予和接受财产不属于回扣,更不用说“公共”给予和接受回扣是合法的。“账外意味着不在正常财务账目中,隐含意味着不在合同、发票等明确标明。账外资金主要是指流入个人口袋或单位金库的资金数额。如果是在正规的财务账户中公开给予或接受某些优惠,那就不能是回扣,而是折扣。因为回扣基本上不可能是正式的财务账户,所以不可能在合同、发票等明确说明只有折扣、佣金等才能做到这一点。”

  四、相关案件

  被告刘某,中国农业银行李县支行原行长,利用职务便利,于1995年底为孙景某开出人民币500万元的承兑汇票。 2000年1月,他向孙晓某借款350万元,向他索要现金150万元,其中40万元用于补偿1999年底中国农业银行黎县支行透支100万元。 其余110万美元用于个人开支。 2000年6月至9月,刘某为一家毛纺织工厂发放了两笔250万元贷款,并向工厂负责人索要了100万元现金。 其中45万元用于弥补1999年底中国农业银行黎县支行透支100万元,其余55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2000年,刘某协助杨某,分两期贷款45万元,同年年底以低于市场价格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杨某开发的房地产。 2002年5月至7月,刘向占某索要6万元现金,并让占某偿还赌债2万元。 被告刘某于2005年12月为某集团毛纺织工厂垫付贷款利息,并于2006年3月向该集团索要现金3万元。 案发后,刘家代表李县人民检察院退还了221万元人民币。

上海刑事诉讼律师对贿赂犯罪的解释和回扣贿赂的内容讲解

  法院认定,被告人刘利用职务之便,从1995年至2006年,向他人索取、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3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姓刘,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有索贿行为,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态度较好认罪,主动认罪,并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刘因受贿23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返还的221万元赃款依法没收,其余15万元赃款依法追回。以上就是上海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解贿赂犯罪的解释和回扣贿赂的内容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刑事诉讼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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