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原告龙某和龙某是同一个村民,两人之前因故关系不和。2018年3月14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龙某被原告龙某伤害,经乡政府干部、村委会干部、沙市派出所多次协调处理。3月29日上午9时许,龙某因3月14日被原告龙某伤害,与内兄何某等人来到原告龙某家中要求医疗费用。被告何某与原告龙某发生争执。被告何某用手抓住原告龙某的衣领,顺手拖拽,导致原告龙某心脏病复发到江西省人民医院治疗,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分析
本案中,原告龙患有心脏病,被告何对原告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存在争议。双方应分担责任。原因如下:
1.被告的行为造成法律利益的侵犯和可归责
事实上,从案件的角度来看,原告龙确实因为被告何抓住衣领并轻松拖动而引起身体不适,导致心脏病复发,身体健康权受到损害,法律利益受到侵害。被告何实施了侵权行为,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属于法律结果的可归责,本案未发现被告何有法律规定的第三人侵权、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等违法原因,可归责。
2.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被告何抓住原告龙的衣领和拖动行为,虽然不能完全避免原告因其身体状况导致心脏病复发的可能性,但由于被告何的行为,原告立即感到身体不适,从法律实际上是原告龙心脏病复发的损害结果。根据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心脏病复发的时间,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构成因果关系。
3.被告有主观过错
被告何某到原告家中要求医疗费用求过程中,他采取了抓住原告衣领、拖延原告的过度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普通人受到惊吓和其他事故。作为被告,他应该有这样的注意义务,但被告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被告心脏病复发,法律上存在主观过错。从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类型来看,被告的主要目的是向原告要医药费,不知道原告是否患有心脏病。因此,可以排除被告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能性。被告的主观过错是一般过错。
考虑到被告过错程度与原告实际损害结果的差距、受害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来讲讲故意伤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