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特定关系人在受贿案件中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文上海律师咨询网将围绕特定关系人在受贿案件中的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相关法律案例和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一、特定关系人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规定:“受贿罪中的特定关系人,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领导、管理、技术、财务等职务的人员以及其他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人员。”
由此可见,特定关系人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中担任领导、管理、技术、财务等职务的人员以及其他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人员。在受贿案件中,特定关系人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其涉及到对受贿罪的认定和量刑。
二、特定关系人在受贿案件中的认定问题
在受贿案件中,特定关系人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的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领导、管理、技术、财务等职务的人员以及其他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人员。因此,在认定特定关系人时,应该根据其职务和法定职责范围进行判断。
具体来说,特定关系人应该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干部等。
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的管理人员,如经理、部门主管等。
担任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的技术人员,如工程师、技术人员等。
担任财务职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财务人员,如会计、出纳等。
其他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的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人员,如安全检查员、审计人员等。在受贿案件中,特定关系人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职务:被认定的人员必须具有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中担任领导、管理、技术、财务等职务的身份。
职责范围:被认定的人员必须在其职务范围内参与受贿活动。
实际控制:被认定的人员在受贿案件中具有实际控制权。在实践中,特定关系人的认定并非一定要满足所有条件,具体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三、特定关系人在受贿案件中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的规定,特定关系人在受贿案件中的法律责任是比一般受贿罪的法律责任要重的。如果特定关系人参与受贿活动,其受贿数额较大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的规定,受贿犯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金。如果特定关系人在受贿案件中的罪行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其法律责任将更加严重。
四、相关法律案例
刘某受贿案2017年,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了刘某受贿案。刘某曾担任某集团公司总经理,涉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2万余元。法院认定刘某为特定关系人,其担任集团公司总经理的职务和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职责,使得其具有了受贿罪中的特定关系人身份。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张某受贿案2019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张某受贿案。张某曾担任某企业总经理,被指控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00万元。法院认定张某为特定关系人,其担任企业总经理的职务和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职责,使得其具有了受贿罪中的特定关系人身份。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以上案例表明,特定关系人在受贿案件中的法律责任比一般受贿罪的法律责任要重,并且法院在认定特定关系人身份时,会重点考虑被认定人员的职务、职责范围和实际控制权等因素。
五、结论
特定关系人是受贿罪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认定对受贿案件的定罪量刑和司法裁判产生重要影响。为有效打击贪污受贿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我们需要进一步强化对特定关系人的认定和法律责任的规范和制度建设。同时,公众也需要加强对特定关系人的了解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腐败现象的发生。
总而言之,上海律师咨询网提醒大家,特定关系人在受贿案件中的认定和法律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我们应该积极加强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共同建设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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