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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与行贿人或受贿人存在通谋

时间:2021-02-04 10:08 点击: 关键词:上海贪污受贿案件律师
上海贪污受贿案件律师    2020如果碰上了,99%的纪检干部会做出同样的决定!
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与行贿人或受贿人存在通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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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纪检报》:作者:河南省纪委监委寇松娜。

  在处理贿赂案件中,监察机关对涉嫌受贿的“帮手”行为是如何定性的问题上,往往存在不同意见:定性为介绍贿赂罪还是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

  介绍贿赂罪在刑法中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介绍了贿赂罪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而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分别是终身监禁和死刑,不同的量刑档次,案件如何定性对被调查者有很大影响。因此,准确区分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受贿罪的共犯十分必要。

  引起定性认识分歧的原因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下称《立案标准》),介绍贿赂是指通过对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沟通和撮合条件,使其达到目的。

  从刑法理论上讲,由于介绍贿赂的交往撮合行为在客观上是双向的,即客观上帮助了贿赂人,而行为人在贿赂完成过程中起着明显的“帮助”作用,实质上也是一种贿赂的共犯(协助犯),只是在立法上进行了人为的剥离,并没有将这类交往撮合行为作为共犯,而是将其单独确立为介绍贿赂罪。由于介绍贿赂具有这一协助特征,导致介绍贿赂与行贿、受贿共犯的界限较为模糊。

  而从立法上看,虽然我国立法将介绍贿赂犯罪从行贿罪和受贿罪共犯中分离出来单独定罪,但并未对介绍贿赂的客观表现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到底是什么程度的沟通、撮合,使犯罪人跨越介绍贿赂罪的界限,进入贿赂犯罪与受贿共犯的领域?由于没有具体的参照标准,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分歧,从而导致实践中各地掌握的认定标准不统一。通过在线检索、对比几十个介绍贿赂罪的判例,笔者发现,不同法院对于基本案情相同的案件,有的认定为介绍贿赂罪,有的认定为受贿罪共犯。

  一种误解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区分标准有一个认识误区,即单纯以行贿罪、行贿罪是否既遂作为区分标准,而不能单纯以单一标准来判断。这一标准认为,如果贿赂犯罪既遂,那么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就构成了贿赂犯罪,或者如果贿赂犯罪未遂,那么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就构成了贿赂犯罪。

  在立案标准中,介绍贿赂是指使行贿行为得以实施的行为。明显地,介绍贿赂罪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是实现贿赂行为。若不能实现介绍贿赂罪,则失去了设立介绍贿赂罪的前提,此时认定介绍贿赂罪成立,明显违反《立案标准》的规定。另一方面,如果贿赂行为没有实现,即行贿和受贿未遂,则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对行贿者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社会危害较小的介绍贿赂者则以介绍贿赂罪定罪,则未免本末倒置。所以,用贿赂行为是否既遂作为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不恰当的。

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与行贿人或受贿人存在通谋

  要区别定性需要考虑的因素。

  对二者的区别标准很难一概而论,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判断,才能得出比较恰当的结论。推荐着重考虑以下方面。

  第一,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主观认识;若行为人自认为是在帮助行贿者或受贿赂者中的一方,而只是站在其中一方为其提供帮助,则可考虑构成行贿罪或受贿罪共犯;若行为人自认为是居间介绍他人,而不偏袒其中一方,且意图牵线,则可考虑构成介绍贿赂罪。

  第二,行为人获得的物质性利益来源。当犯罪人取得了一定的物质性利益时,如果该物质性利益系独立于贿赂款“介绍费”“劳力费”而产生,则应考虑构成介绍贿赂罪;如果该物质性利益系与贿赂款分离,则应考虑构成受贿罪共犯。

  第三,行为人是否实施令行贿者,以及贿赂人是否具有行贿、受贿的故意。如行贿人与受贿人双方本来没有行贿、受贿的故意,而通过劝诱、引诱等手段使双方产生了行贿的故意,并通过积极沟通、撮合等手段使其达到了行贿、受贿的目的,则已超出了一般介绍的范围,属于行贿、受贿的教唆犯,应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但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是根据行贿者的授权或受贿者的委托担任中间人的,其行贿犯罪故意的产生早于介绍贿赂罪。

  实践中,由于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区分介绍贿赂罪和受贿罪共犯要考虑的因素并不限于以上三个方面。从根本上说,应该回到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概念,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只能是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的行为,才能构成共同犯罪。对此,应综合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行贿或受贿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存在共同行贿或受贿的行为。这就是我们要区分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主客观因素的关键所在。

  竞合处理原则。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撮合交易条件,使受贿行为得以实现,又与行贿人或受贿人相互通谋,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明知是贿赂款物而参与分赃,则符合行贿罪或受贿罪共犯的构成要件,属于同一行为触犯数罪并罚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比如笔者所听过的一个案例:国家工作人员A向商人B表达了想要为自己单位集资建房的想法,需要找一个信得过的开发商,B主动向A推荐了开发商C,并陪同A到C公司考察,介绍A和C认识并一起吃饭讨论合作事宜。在A与C达成合作意向后,B出面与C商谈A工程的具体回扣数额,B将商谈结果告知A,并得到A的同意。拨款后,B向C索要了工程的回扣,自己占了一部分,将剩余的钱交给A。本例中,B牵线搭桥,促成了贿赂犯罪的实现,既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又代表A向C索取回扣款并与A共同分享,同时又符合受贿罪共犯的构成要件,应以共同受贿论处。该案移送法院后,法院的定性与审理意见基本一致。

  如何判定“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介绍贿赂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对具体案件中介绍行为与行贿、受贿帮助行为进行准确区分后,还需要对是否“情节严重”进行判断。根据立案标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判断:

  第一,引入行为在实现贿赂行为中的作用。引入犯罪人只是提供双方联络信息,安排双方见面地点,而不关心或了解双方商谈的具体内容,如行贿数额、拟谋取利益的详细情况等,情节较轻,不宜认定为犯罪。

  第二,介绍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若介绍行为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进行介绍行为,获取“好处费”或“介绍费”,则其主观恶性较大;若出于亲情、碍于人情等,则其主观恶性较小。

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与行贿人或受贿人存在通谋

  上海贪污受贿案件律师  介绍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举例来说,介绍贿赂犯罪中行为人促成的贿赂数额是否较大,介绍贿赂者自己谋取的利益是否较大,介绍贿赂是否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是否使贿赂者获得非法利益,是否造成国家和社会利益重大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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