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是由国家出资或控股的法人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国有公司中,长期聘用的管理人员是企业的中坚力量,其性质和地位备受关注。围绕国有公司管理人员的性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上海律师咨询网将就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国有公司管理人员的职责
国有公司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管理企业的日常运营和发展战略,推动企业的改革和转型升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这些职责是国家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国有公司管理人员的性质
对于国有公司管理人员的性质,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待,即是否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是否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1.是否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中,具有行政管理权力或承担行政职责的人员。国有公司管理人员虽然在企业中具有重要的职责和权力,但并不属于行政管理范围,不具备行政管理权力,因此不应视为从事公务的人员。
2.是否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财产权利和其他民事权利。因此,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属于受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管理人员是公司中的职员,其职责是通过经营管理企业来实现公司的利润最大化。
三、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这个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各民族一律平等,推行民主集中制,国家机关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
国有企业法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是全体人民,由国务院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出资人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财产权利和其他民事权利。”
四、相关法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受行政法律制度的管辖,其劳动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刘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中,刘某某原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下属单位的经理,其职务属于管理人员。最终,法院认定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普通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行政机关聘用的关系,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五、上海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出台的《上海市国有企业国资监管办法》规定,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国有企业法的规定行事,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国有资产或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六、结论
综上所述,国有公司长期聘用的管理人员既不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行政机关聘用的人员,其性质是受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国有企业法的规定,不得侵占国有资产或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此外,国有公司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也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要求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国有资产和维护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七、建议
在实践中,国有企业长期聘用的管理人员常常存在职责不清、权责不一的问题,容易引发管理混乱、资产流失等问题。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建议国有企业在聘用管理人员时,应当明确其职责和义务,并与其签订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劳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依。同时,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国有企业长期聘用的管理人员的性质和职责,以规范企业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
八、总结
上海律师咨询网认为,国有企业长期聘用的管理人员是受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不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行政机关聘用的人员。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国有企业法的规定,不得侵占国有资产或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国有企业与管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国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规范国有企业的管理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