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两罪都是破坏我国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的犯罪,其主观特征都为故意犯罪,但两罪有区别表现。两罪都是毁坏我国民族之间对等、联结、合作关系的犯罪,其主观特征都为故意犯罪。接下来就由静安区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两罪的区别表现在
1、主体要件不同。侵占少数民族民俗习性罪的主体要件为非凡主体,即唯独拥有国度构造事情职员身份的自然人能力组成此罪,非国度事情职员或许虽拥有国度事情职员身份但不属于国度机关工作人员的,其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不构成此罪。当然,倘其行为符合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构成要件的,应以他罪定罪处罚。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客体要件不同。鼓动民族怨恨、民族鄙视罪侵占的客体主如果各民族的对等权力,偶然,鼓动民族怨恨、民族鄙视罪的客体还多是庞杂客体,即行为人实行的鼓动行为不仅构成对某一民族平等权利的侵犯,有时还可能直接侵害有关民族公民的人身、名誉、人格等权利;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客体则是我国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
3、客观要件不同。鼓动民族怨恨、民族鄙视罪的主观特性首要表现为行为人有意实行的鼓动民族怨恨、民族鄙视的行动。鼓动,便是迷惑民气,以煽动、劝诱或许其余要领,促使某一民族群众对其余民族发生怨恨、鄙视等感情或生理,或许采用必定的仇视行径。其危害性就在于可能使被煽动者发生某种毁坏民族联结的违法犯法的用意和行径。行为人举行鼓动的要领是多种多样的,如誊写、张贴、分发口号、传单、印刷、分发非法刊物;录制、播放灌音、录像;揭晓演讲、吆喝口号等,从而制造民族矛盾,使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为敌或相互歧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客观特征则表现为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所谓非法侵犯,是指违反宪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者强制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侵犯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强迫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例如,强迫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饮食禁忌,禁止少数民族公民身着民族服饰等;其二,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活动,例如扰乱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阻挠少数民族的婚丧嫁娶仪式等;其三,阻止少数民族对自己风俗习惯的改变等。
二、刑法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
刑法中关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规定为:可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就是静安区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区别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静安区刑事律师在线解答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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