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责任。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个人权利受到非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进行金钱赔偿的法律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个人尊严、人身自由)遭受非法侵害的,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在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隐私或者其他个人利益的情况下,被害人有权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比如宣传别人的婚姻爱情生活,私底下打开别人的信知道别人的秘密等等。,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三、监护人被非法解除监护,造成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亲属关系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四,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第五,具有象征性人格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如果妇女因家庭暴力受到性骚扰或离婚,可以根据解释中的第一种情况,即侵犯其人身权利,向法院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2,行政责任。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侦查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威胁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盗窃、窃听、传播他人隐私的。根据本条第六项规定,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未成年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对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未成年人信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启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盗窃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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