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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等人属于社会公众吗?上海著名刑事案件律师为您讲解

时间:2023-03-13 15:34 点击: 关键词:上海著名刑事案件律师,非法吸收存款

  “口碑”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综合分析行为是否受到集资人明示或暗示的启发,在明知有“口碑”的情况下是否控制或排除,是否对闻讯而来的集资人进行甄别,是否试图阻止等主客观因素, 并查明行为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有针对性,是否属于只问资金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亲友等人属于社会公众吗?上海著名刑事案件律师为您讲解

  “市场炒作”,一般是指通过亲友或者有关筹款人筹集资金,向社会非特定人群传播筹款信息,扩大筹款范围的行为。以吸收资金为目的,明知有“口碑”现象,仍采取放任甚至鼓励的态度,把集资者提供的资金全部吸收的,应当认定为以“口碑”形式向社会宣传。

亲友等人属于社会公众吗?上海著名刑事案件律师为您讲解

  一、“社会公众”的定义

  非法集资的社会特征是指集资对象是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

  非法集资刑事诉讼案件中的“亲友”,包括亲属和朋友。对亲属的认定,原则上限于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对于一些其他亲属,应在确定亲属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相互间关系管理如何,日常生活交往能力是否存在密切,借款的目的等。因素影响进行分析综合判定。关于一个朋友,应作限制性理解,从认识发展方式、交往理论基础、持续工作时间问题以及通过借款目的等因素可以综合设计考虑。

  对于单位内部人员的认定,可参照“朋友”认定规则。集资对象包括内部人员如亲友、员工等社会人员的,如果都是非法集资行为的对象,则应纳入社会公众的范围;起初并未向社会公示,只是向亲友和单位内部员工集资,并未纳入非法集资范畴。

  那些通过引入中间生境问题作出直接贡献的人应被纳入公共领域; 间接财务关系中的实际贡献者一般不被纳入公共领域,但是,如果筹资者知情地允许名义投资者吸收资金到一个未指明的目标,实际投资者应被纳入公共领域。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对“非法占有重要目的”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综合进行分析处理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案件具体数据分析,既要避免以对诈骗方式方法的认定替代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又要避免我们根据经济损失研究结果比较简单的客观归罪。具体教学实践中,主要通过考虑以下影响因素: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投入社会生产管理经营的实际生活情况;是否需要具有还款行为和能力;事后态度及是否应该具有归还财物的意图;集资者的辩解是否符合客观、合理等。

  筹款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基本事实必须客观、真实,不能作为第二推定;第二,基本事实与推定事实必须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第三,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的一致性,必须注意分析、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必须调查其客观行为,第四,允许行为人反驳或提供反证,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存在一些相反的例外情况,就足以使办案人员对提出的事实推定产生合理怀疑,推定的结论不成立。

  非法集资往往是通过一个经济持续发展过程,集资者的非法占有目,既可能导致形成于集资行为前,亦可以促进形成于集资过程中。

  对于一些非法集资开始时并无非法占有重要目的,后在集资过程中我们产生该目的的,应根据行为人的经营盈亏情况、集资规模、资金使用用途、是否存在虚构事实等结合行为人具有主观社会心理健康状态,进行研究综合数据分析,如果他们能够更加明确概念界定的,可以此节点设计作为犯意转化点。

  开始集资时没有自己虚构事实,且资金均用于合法生产经营,集资规模与投资资产规模已经基本要求相当,该时段行为实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可根据教学实际返还情况,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人员处理。

  在集资过程中因经营出现亏损等丧失偿还风险能力,仍以投资为由虚构资金用途,集资款主要包括用于归还前期借贷本患、肆意挥霍或者技术进行各种非法控制活动等,属于集资诈骗,应与前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行数罪并罚。

亲友等人属于社会公众吗?上海著名刑事案件律师为您讲解

  上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如果教师无法得到明确责任界定的,则不应人为因素划分节点,应将集资行为文化视为国家一个系统整体,以集资诈骗论处,集资数额、持续时间等可作为一种量刑情节子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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